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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土壤修复最新政策)

2023-05-11 03:55分类:炒股技巧 阅读:

 

土壤修复,顾名思义就是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改善土壤环境,保护作物健康生长。

修复土壤肥力

土壤肥力包括土壤生物、物理、化学肥力,其中微生物是土壤肥力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活在土壤中的微生物能够促进有机质的产生,提高土壤活力,维持作物根系的生长所需要的能量。 一般在土壤修复中,通常使用微生物肥料,提高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增加土壤的微生物活性,促进作物生长。

调节土壤酸碱度

土壤酸碱度(PH值)对作物具有不同的影响,PH值偏酸或偏碱都会抑制作物生长。不同作物对土壤的酸、碱性要求是不同的,如果PH值不适合作物生长就会导致作物减产。调节土壤酸碱度常见的是治理土壤酸化,这是由于我国大面积不合理的种植和化肥过量施用导致土壤酸化日益严重。

土壤酸化会带来如下危害:

1.导致作物生长变弱,对病虫害的抵抗力减少;

2.导致土壤中的钙、镁、硼等流失对作物产生毒害作用;

3.土壤肥力下降,造成土壤团粒结构的破坏,容易引起土壤板结;

4.土壤酸化使铬、铅、汞等重金属离子被活化,容易被作物吸收,影响食物安全。

 

虽然毒地事件慢慢平息,但是人们对毒地修复和利用技术的关注热度不减。今天小7要介绍的就是有关土壤修复再利用的技术。

1、土壤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功能降低的现象。

土地受到污染后,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表土容易在风里和水力的作用下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这些污染物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土壤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土壤对人类危害的直接表现

2、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及来源‍

3、土壤修复‍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进行不同的分类:

1、物理修复技术‍

(1)土壤蒸汽浸提修复技术

土壤蒸汽浸提修复技术是在污染土壤内引入清洁的空气产生驱动力,利用土壤固相、液相和气相间的浓度梯度,在气压降低的情况下,将其转化为气态的污染物排出土壤的过程。

该技术适用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和一些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如汽油、笨和四氯乙烯等污染的土壤。

(2)玻璃化修复技术

玻璃化修复技术是指利用热能在高温下把固态污染物熔化为玻璃状或玻璃—陶瓷状物质,借助玻璃体的致密结晶结构,使固化体永久稳定。污染物经过玻璃化作用后,其中有机污染物将因热解而被摧毁,或转化为气体逸出,而其中的放射性物质和重金属则被牢固地束缚于已熔化的玻璃体内。

玻璃化修复技术既适用于原位处理,也适用于异位处理。

(3)固化/稳定化技术

固化/稳定化技术是指运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土壤中的有害污染物固定起来,或者将污染物转化成化学物质不活泼的形态,阻止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等过程,从而降低污染物质的毒害程度的修复技术。

该技术通常用于重金属和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壤的无害化处理,但其修复后场地的后续利用可能使固化材料老化或失效,从而影响其固化能力,触水或结冰/解冻过程会降低污染物的固定化效果。

(4)电动力学修复技术

电动力学修复技术是通过向土壤施加直接电流(每平方米几安培),在点解、电迁移、扩散、电渗透、电脉等共同作用下,使土壤溶液中的离子向电极附近富集从而达到去除的过程。

该技术目标污染物包括大部分无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及吸附性较强的有机物。电动力学修复速度较快、成本较低,特别适用于小范围的黏质的多种金属污染土壤和可溶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对于不溶性有机污物,需要化学增溶,易产生二次污染。

(5)热力学修复技术

热力学修复技术指利用高温所产生的一些物理和化学作用,如挥发、燃烧、热解,去除或破坏土壤中有毒物质的过程。

该技术常用于处理有机污染的土壤,如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农药、高沸点氯代化合物,也适用于部分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如挥发性金属汞。但热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大多数无机污染物、腐蚀性有机物、活性氧化剂和还原剂等。

(6)客土、换土技术

客土是指在被污染的土壤上覆盖上非污染的土壤,从而避免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进入食物链。但客入的清洁土层需要一定厚度,要能满足植物根系的生长,以避免其伸到污染土层。换土则是将部分或全部污染土壤挖除而换上非污染土壤。实践证明,这是治理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切实有效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换土的厚度越大,降低作物中污染物含量越显著。

2、化学修复技术‍

(1)化学淋洗技术

化学淋洗技术指利用淋洗液或化学助剂与土壤中的污染物结合,并通过淋洗液的解吸、螯合、溶解或固定等化学作用,使吸附或固定在土壤颗粒上的污染物脱附、溶解而去除的技术。

化学淋洗技术可分为原位淋洗技术和异位淋洗技术。原位淋洗技术既适用于无机污染物,也适用于有机污染物,尤其是粗质地、渗透性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异位淋洗技术、可用于放射性物质、有机物或混合有机物、重金属或其他无机物污染土壤的处理货前处理。

(2)原位化学氧化技术

原位化学氧化技术指将化学氧化剂注入土壤中,氧化其中污染物质,使污染物降解或转化为低毒、低移动性产物的修复技术。化学氧化技术不需要将污染土壤全部挖出,只是在污染区的不同审图钻井,再通过泵将氧化剂注入土壤中。

原位化学氧化技术常用于修复被油类、有机溶剂、多环芳烃、POPs、农药以及非水溶性氯化物等长期存在于土壤中、很难被生物降解的污染物。

(3)化学脱卤技术

化学脱卤技术指向受卤代有机物污染的土壤中加入试剂,以置换取代污染物中的卤素或使其分解或部分挥发而得以去除,属于异位化学修复技术之一。

该技术适用于处理挥发或半挥发有机污染物、卤化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等,不适用于半金属卤化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多环芳烃、除草剂、农药、炸药、石棉、氰化物、腐蚀性物质、非卤化有机污染物等。

(4)溶剂浸提技术

溶剂浸提技术是一种利用溶剂将有害化学物质从污染土壤中提取或去除的技术。该技术主要适用于处理挥发和半挥发有机污染物、卤化或非卤化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多环芳烃、除草剂、农药、炸药等。

(5)土壤性能改良技术

土壤性能改良技术指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良剂或人为改变土壤氧化—还原电位的工程技术。土壤性能改良技术主要是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部分措施也可用于有机污染土壤改良。

3、微生物修复技术‍

(1)微生物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原理

土壤微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是土壤的活性有机胶体,比表面大、带电荷和代谢活动旺盛。微生物可以对土壤中重金属进行固定、移动或转化,改变它们在土壤中的环境化学行为,可促进有毒、有害物质解毒或降低毒性,从而达到生物修复的目的。

因此,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微生物修复原理主要包括生物富集(如生物积累、生物吸着)和生物转化(如生物氧化还原、甲基化与去甲基化以及重金属的溶解和有机络合配位降解)等作用方式。

(2)微生物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原理

土壤中大部分有机污染物可以被微生物降解、转化,并降低其毒性或使其完全无害化。微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主要依靠两种作用方式:①通过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降解;②污染物被微生物吸收至其细胞内后,由胞内酶降解。

微生物降解和转化土壤中有机污染物,通常依靠以下基本反应模式来实现。

氧化作用:醇的氧化;醛的氧化;甲基的氧化;氧化去烷基化;硫醚氧化;过氧化;苯环羟基化;芳环裂解;杂环裂解;环氧化等。

还原作用:乙烯基的还;原醇的还原;芳环羟基化等。

基因转移作用:脱羧作用;脱卤作用;脱烃作用等。

水解作用:主要包括有酯类、胺类、磷酸酯以及卤代烃等的水解类型。

4、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指利用植物及其根际圈微生物体系的吸收、挥发和转化、降解的作用机制来清楚环境中污染物质的一项新兴污染环境治理技术。

从原理上来讲,植物修复有六种类型:植物富集、植物固定、植物挥发、植物降解、植物转化、植物刺激。

常见重金属超积累植物表

来源:环保小蜜蜂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编制虚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跨区域、跨流域、市管企业或重大案件的行政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编制出具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故意造成相关报告或引起结果失实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在接受评审申请时,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查询监测报告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监测报告无编号的,应退回并要求报告编制单位补正,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自律职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并对出具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具备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报告无编号的,委托单位可拒绝接受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第六条(基本原则)

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信约束、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形成规范完善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制度。

第七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1.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进行认定。

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隐瞒或故意遗漏关注污染物或疑似污染区域的;

(2)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布点采样,恶意偏移监测点位或采样深度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

(3)故意选择错误评价指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

(4)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5)伪造访谈记录、地块历史资料的;

(6)调查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3. 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选择错误的暴露情景、暴露参数、毒理学参数等,且未在报告中明显处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范围设置存在重大偏差,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严重失真的;

(3)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4. 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编制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设置与风险评估报告严重不相符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且未在报告中明显处给出正当说明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的;

(3)伪造工程案例佐证,或者串改工程案例中关键数据的;

(4)篡改或伪造小试、中试结果,导致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夸大或缩小的;

(5)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5. 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实际风险管控和修复内容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

(2)过程自检样品未按照方案要求采集和送检,或使用其他样品代替的;

(3)未如实记录施工过程,故意伪造施工过程材料的;

(4)土壤、废水、危废等实际处置去向与报告所述不一致的;

(5)修复药剂种类或药剂量作假,影响修复工程质量的;

(6)未按照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进行施工的;

(7)伪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或二次污染防控效果、监测数据等的。

6. 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布点采样,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

(2)篡改或伪造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土壤或地下水采样时间的;

(3)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施工单位、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4)提供虚假项目照片和影像等资料充当支撑材料的;

(5)实际施工方案与提交备案(包含更新的备案)的修复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况,但效果评估报告中仍采用未备案修复方案的;

(6)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7)重金属污染土稳定化后外运处置的,伪造后期监管数据的;

(8)二次污染采样监测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或故意遗漏施工影响区域的;

(9)效果评估报告中所述的监测布点采样方法及检测分析方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7. 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监理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并参与伪造施工日志、旁站工作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的;

(2)与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串通进行采样或数据造假的;

(3)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施工过程材料审核不严,流于形式的或伪造施工材料的;

(4)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第八条(现场检查与取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未采取土壤防治措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立案调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弄虚作假嫌疑的线索予以留存,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移交执法部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为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并签字确认有关检查或调查情况。拒绝签字确认的,调查单位在调查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现场检查或调查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

(2)风控值计算原始数据表;

(3)修复药剂进出场原始记录、修复药剂使用记录、土方运输原始记录、修复药剂购置合同原件、修复药剂供货确认文件、土方运输合同原件、土壤运输量确认文件;

(4)旁站原始记录、巡视检查原始记录、环境监理原始会议记录(包括照片、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九条(处理处罚)

1. 经调查证实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18〕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经调查证实从业单位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条(通报移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记录,涉及违法的,其处罚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本市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编辑:王治立

 

合肥市瑶海区原工业生产区域的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现场,工作人员实施地下阻隔工程建设。央广网发 解琛摄

 

 

工作人员对土壤进行常温解析。央广网发 解琛摄

 

 

工作人员通过智慧化数字管理平台对修复工程进行实时监测。央广网发 解琛摄

 

 

瑶海区原工业生产区域的污染土壤进行异位热脱附治理修复现场。央广网发 解琛摄

 

 

瑶海区原工业生产区域的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现场。央广网发 解琛摄

 

央广网合肥7月27日消息(记者赵家慧 通讯员解琛)近年来,作为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城区之一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多措并举对辖区内工业遗存土地的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让污染地块获得“新生”,推进老工业区绿色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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