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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规则 股票委托买卖时间规则

2023-12-13 10:16分类:炒股指导 阅读:

研究允许主板股票、基金等证券申报数量可以以1股(份)为单位递增、 研究ETF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优化交易监管……上交所将完善交易制度。

8月10日晚间,上交所公告称,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在完善交易制度和优化交易监管方面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以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交易便利性和通畅性,不断提升市场吸引力。

上交所称,下一步将抓紧完善业务方案,修改业务规则,推进技术改造,组织市场各参与主体做好相关测试及配套准备,推动完善交易制度和优化交易监管相关举措尽快落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主板最小加仓单位拟改为1股

此次上交所将完善交易制度的一大举措,是研究允许主板股票、基金等证券申报数量可以以1股(份)为单位递增。

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为便利交易撮合处理,通常规定订单申报需以整手为单位,即一手(常见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目前沪市主板仍沿用该做法,即股票、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随着自动化电子交易的飞速发展和效率提升,以及交易机制的不断改进,整手交易的必要性逐步减弱,降低最小交易单位成为境外市场普遍趋势,许多市场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股。”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科创板设立时也取消了100股整数倍的要求,申报数量在200股以上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60股等。

机构人士分析称,从国内市场实践情况看,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的零股申报需求较大,而主板市场有大量中小投资者,其资金规模有限,对零股申报将有更大需求。若将最小交易单位改为1股,则可能增加零股部分的申报数量,进一步提升主板流动性。

他同时称,最小交易单位改为1股,可降低ETF的跟踪误差。因为主板股票以100股为最小交易单位,使得ETF申赎的成分股需要经过计算取整,与实际按指数权重计算的股数存在一定的差异。

另外,主板股票由于送股、配股、转股等情况下可能产生零股持仓,因此交易规则允许零股一次性申报卖出,而买入申报仅能为100股的整数倍。在对手方为零股卖单时,投资者依然只能申报整手买单,因而无法避免部分成交,可能导致交易不便。

另一大举措,则是研究ETF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目前,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仅适用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ETF无法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在上述机构人士看来, 若ETF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价格的冲击。ETF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能够在不影响盘中交易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了大额交易通道。

另一方面,可延长交易时间,便利投资者交易。 目前盘后固定价格交易15:30结束,较竞价交易延长了半小时的交易时间。在ETF纳入港股通标的后,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ETF交易,开通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可以与境外市场交易时间衔接,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优化交易监管

优化交易监管,是上交所推动活跃市场的又一项举措。

具体而言,其一是平衡好保持交易通畅和打击过度投机,保障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市场人士认为,上交所的相关表态,表明在后续的交易监管中将更加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不干预正常交易、保障合理交易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着重对过度投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上述举措,将有利于防范过度投机风险、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为市场交易活跃、运行有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其二,是发布交易监管业务规则英文版本,提升外资交易便利性。

在2019科创板设立时,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便公开了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今年2月份,上交所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并同步修订了《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后续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的英文版本,完善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将进一步提升外资交易的便利度,为外资积极参与A股交易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上述市场人士称。

其三,是加强交易监管规则宣传,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在业内看来,随着上交所规则宣传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将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交易监管的可预期性和认可度,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韧性夯实广泛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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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证券公司提醒

让从业人员代为炒股

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开户时证券公司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之后,胡女士与周某私下协商由周某代为炒股,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电话回访提醒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胡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拒。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周某明知禁止性规定仍接受委托 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女士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周某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胡女士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叶汉杰、何忠

[ 编辑: 何雯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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