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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理财监管部门(融资理财可信吗)

2023-07-09 09:16分类:股票入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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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从多方核实到,有地方银保监局已收到银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自3月15日起,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李可介绍,很多理财业务属于表外资产(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不形成资产负债,但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其风险较大,如果控制不好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如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同时理财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如果将理财业务留在银行体系内,会使得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压力增多,而通过剥离理财业务,银行可以更加专注于表内业务。

6月20日,某银行理财部经理李可(化名)告诉记者,银行理财公司是银行专门负责理财的机构。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而后自2019年开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各银行纷纷成立理财子公司,专门用来开发和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并将银行理财业务剥离到理财子公司,同时为打破银行刚性兑付,将理财业务与银行业务进行隔离,保证银行风险可控。

 

 

此次《通知》还通报了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与其关联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通报指出,该案件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提供受托支付通道、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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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还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货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

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应女士(化名)。2022年11月底,应女士被程某拉入了“宁德时代”投资项目,程某宣称,宁德时代是全球500强,全球三分之一的电池都是它们生产的,还有平安财险做担保。

关于设置首席合规官、交易监测留痕、信息隔离、投资交易制度、账户管理等一些具体要求,记者调研了部分理财公司发现,除了首席合规官目前大部分都还没有设置外,其他的很多要求理财公司此前就非常重视,在持续整改很大程度上也符合要求,“整个文件看来我觉得整改问题不大,没有根本性难点。”一位理财公司人士表示。

《办法》规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6个月内银行理财公司们应当按照这套制度做好相关人员岗位、流程制度等方面的整改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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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准备了两份建议。一份是建议启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改工作,一份是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

罗卫还建议“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她指出,法律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数量多(3000多家)、分布广,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但证券期货行政案件不宜由基层法院管辖。一是证券期货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才、审判经验欠缺之间存在一定结构性矛盾。大多数基层法院在不了解证监会系统执法规则、执法程序,相应专业知识储备有待提升的情况下,短期内可能难以胜任此类案件办理要求。此外,证券期货相关规则不仅复杂,且时常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调整,更增加了跟进的专业难度,由中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更为适宜。二是证券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单个行政案件的判决即可能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作用,影响整个市场监管政策、监管标准的走向。三是现有行政案件一审管辖逻辑不清晰。为统一标准,建议最高院出台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当地中院管辖。

过去十年间,证监会系统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共作出2616份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总额417亿元,处罚决定数量是此前十年处罚决定数量的5.3倍,罚没金额是前十年罚没金额的26倍。

罗卫长期在证监会工作。她介绍,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出台实施,证券违法成本过低局面得到根本性扭转,“零容忍”强大震慑逐步形成。康得新、康美药业、乐视网等一批“害群之马”被依法从严处罚。对证券欺诈、财务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违法行为,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严厉追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2013年至2022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作出141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475人,罚没金额达10.26亿元。

 


 

 

 

一是持续强化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点领域执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市场的重要前提。2013年至2022年,证监会系统共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合计作出873份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达29.85亿元。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继续围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强化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为注册制行稳致远夯实基础。

责编:万健祎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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