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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股票交割单生成器破解版以及手机股票怎么开户啊

2024-03-07 16:49分类:价值投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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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爆出好几例PS交割单的股神,甚至上了证券时报等官方媒体,这让喜欢追随股神尤其是根据交割单追随股神的投资者大跌眼镜。

股神界迫切需要一款更加智能更加自动化的交割单生成器,本着替股神考虑的角度,我这位心思缜密的天蝎座认为新一代款交割单生成器应该具备如下功能——

输入代码或者简拼后,自动补全股票名称,避免交割单出现把冀东装备弄成翼东装备或者其他代码不对名称的bug;

输入购买日期、股票代码后,自动检查购买日期那天是否开盘,这只股票是否停牌,避免交割单出现像某股侠那样周五买入周六卖出的bug;

输入股票代码后,自动补全股票所属交易所,避免交割单出现像某碎品那样把代码为60xxxx的股票交易所弄成深交所的bug;

输入买入数量、买入价格、购买日期或者卖出数量、卖出价格、买入日期后,自动根据当天的分笔成交数据找到对应的时间点,补齐成交的时分秒,避免交割单出现股神在某个时间以某个价格买卖了几十万股结果分笔成交数据上根本没有这笔交易的bug。

有了这款交割单PS神器,股神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PS交割单,铁骨铮铮地拿给自己的粉丝看了,再也不用担心出现这样那样的bug,再也不会因为交割单P错而尴尬。作为会编程的,我认为以上功能实现起来难度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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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资者把交割单作为一个股神行不行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作为一个有点理性有点良心的股票类公众号作者,我今天就把其中的简单逻辑跟你说明白——明白以后你再也不必死乞白赖地追着别人要交割单了,再也不用看到交割单当场或者暗暗地扑通一声跪下了。

首先明确一下股神们贴交割单的目的:用交割单证明自己的神操作,用交割单诱惑你,努力博取你的信任,让你相信他是每天至少抓两个以上涨停每周至少30%以上盈利每月至少翻两倍以上的股神,以便对你采取进一步行动。

再明确一下大部分人看交割单的目的:通过交割单说服自己相信对方是股神,希望跟上股神的操作,自己也可以变成每天至少抓两个以上涨停每周至少30%以上盈利每月至少翻两倍以上哪怕是比这个成绩稍微差一点的股神。

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相信一个人尤其是陌生人挺难的。六神无主的你把自己丢到股市以后,总想找点值得信任的指标来指导自己的操作,找到以后还要努力去验证这个指标是否可信可靠——这个指标也包括各种股神的“操作指导”。

面对号称能带着你赚大钱的股神,你心里一个声音说,相信他吧,跟着他操作能赚钱;另一个声音说,未必啊,他的那些玩意儿灵不灵啊。犹豫之中,股神们把交割单贴出来了——跟着我准灵,看,这是我的战绩!

有着强烈鸵鸟思维和弱者思维的你终于说服了自己——人家的交割单都贴出来了,相信他,跟着他,让这个陌生人带着我踏上资本市场的巅峰。于是,交会费,当会员,幻想着自己的操作也能像股神交割单里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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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股神贴交割单的目的和你看交割单的目的合并在一起,就有了这样的逻辑——你努力诱惑你相信是股神的贴出的交割单说服自己相信他是股神——这句话去掉过部分修饰词,就变成了这样——你用他人贴出的交割单说服你自己相信他人是股神,他人用他自己贴出的交割单证明他自己是股神。

再简单一点:你信任股神的依据是他贴的交割单——他想让你对他有什么样的结论就贴出什么样的交割单,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股神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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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里有个柠檬市场效应——也叫次品市场效应,指的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从而取代好的商品,导致市场中都是劣等品(本段自“指的是”三个字以下这句话摘自网络)。

以经典的二手车市场例子说明次品市场效应。在二手车市场买家和卖家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卖家往往对车况和车的价值更加了解。而买家为了对冲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常用的做法是尽量压低价格——例如把价格压低到众多卖家要价的平均水平。

你的二手夏利和人家的四手夏利放一起卖,买家只愿意出两辆车价格的平均水平——三手夏利的钱,这样一来,那些车况在平均水平以上的车主就会吃亏,车况在平均水平之下的车主就会占便宜。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一方面,车况好的卖家不舍得以平均水平卖掉他的车——不舍得以三手夏利的价格卖掉自己的二手夏利,例如你会把你的二手夏利开回家,送给你刚大学毕业的小舅子——说不定还能讨你那最近隐隐有不悦神色的老婆欢心;

另一方面卖家们更愿意把平均水平以下的车投放到这个市——四手夏利、五手夏利越来越多,车况平均水平越来越低。

久而久之,循环作用,这个市场上全部都是十八手以上的夏利……

我们常说的劣币驱逐良币就是次品市场效应的典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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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操盘小助手冒昧地创造一个新词——“股神交割单效应”(或者叫“吹牛B效应”——抱歉,时间仓促,更洋气的名字还没想好)。这个效应与次品市场效应的前提条件类似,但最终发展结果相反。

市场里有大量的股神和无数个迫切需要高人指点的投资者,两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无法确定股神的真实水平。为了选择一个股神作为导师,这些投资者往往会选择那些看起来在平均水平之上的——表现在交割单上就是选择那些交割单盈利在平均水平之上的(也有的一步到位,直接选交割单最牛的那个)。

这样一来,那些贴出的交割单在平均水平以上的股神,就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那些不贴交割单或者贴出的交割单在平均水平以下的股神就容易被投资者们抛弃。

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股神们为了争取到更多信徒,就把自己的交割单争相弄到平均水平以上,导致出现在投资者眼前的交割单一个比一个夸张。久而久之,循环作用,整个股神界贴出的交割单平均水平越来越高——每个股神拿出的交割单不是每天至少抓两个以上涨停每周至少30%以上盈利每月至少翻两倍以上,就不好意思见人。

那么股神们如何提高自己的交割单水平呢?天真如你,可能会说,股神们看到别人的交割单超过了自己,自己落在了平均水平之下,一定会苦练杀敌本领,提高交易技能,迎头赶上,拿出一份更高水平的交割单。

然而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股神要尽快争取更多信徒,在时间这个维度也要符合“股神交割单效应”,如果你的时间效率落在了平均水平以下,在抢夺“生源”过程中就会吃亏,投资者就会被其他股神抢走,因此股神提高交割单水平的效率必须一个快过一个,最终股神们祭出了终极武器:交割单生成器,某宝有售——

可以说交割单生成器在股神界的大量使用是“股神交割单效应”的必然结果,是投资者对股市不切实际的幻想、期望与股神主动迎合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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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不用交割单生成器的股神,但他们贴出来的交割单往往是择其优者——择其优者本身就是对全部真相的隐瞒——你让一只猪进行大量交易,它也能给出几份值得吹嘘四到七个星期以上的个股交易记录。

很多人幻想着自己买入后就能涨,卖出后就得跌——理想的股神恨不得应该是说一个股票,马上蹭蹭蹭三个以上涨停。

而实际情况是,那些几年几万倍的股神也未必能复制自己——不要说每天抓涨停每周30%每个月翻两倍这种盈利水平,就算每天盈利1%,一年复利下来也有10倍,十年下来有百亿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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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应该相信谁呢?最应该相信的是自己。我曾经不止一次说过,每个投资者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包括经济状况、家庭状况、个人性格、财务安排、时间安排都不尽相同。

投资者要放弃自己的幻想和不切实际的期望,根据自身条件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这个过程你需要对自己有个充分的了解和规划,还要经过大量的学习——基础知识(不得不说A股很多股民确实很菜,连最基本的常识最常见的坑都躲不过去)、思考问题的角度应对某些情况的方式方法深有同感的心得体会常用的具有可统计意义的结论等,是可以从书上或者别人那里学习的。但你不要指望一个股神能带着你上天——彼之蜜糖可能是你之毒药。

普通投资者与其参考那些通过各种手段把自己吹上天的股神,不如参考那些能在股市里长期存活下来的资深投资者更有实际意义——因为他们跟你更相似。我认识一位老哥,九十年代初入市,至今虽然没像那些股神似的叱咤风云,但早已经不工作了,仅靠他一个人从股市的盈利就能养活一大家子——普通人能做到这样,或许更现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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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这里,还没能说服你,你还不正视自己的账户,还沉浸在对交割单股神的幻想里,对你来说是自欺,对股神来说是欺人,你们俩合起来叫做自欺欺人——不但你的账户拿不到每月两倍的收益,反而你受到了来自自己和股神加起来两倍的欺骗……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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