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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规则与风险,股票交易规则与法律

2024-03-27 08:54分类:K线图 阅读:

股市只是一场“游戏”

一个庄家,他选择一只股票进入后,就像一个商人选择了一个铺面,租下或者买下后就成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买卖股票就是进货和出货。

如果你只是读了一些书,掌握了基本知识,变得自信,那么就听从我的建议,走出市场吧。除了市场,还有诗意和远方。如果你能看到你的不足并学习,这可能是你的修道院。

股票市场的本质是服务于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重要的是要知道股市是零和博弈。说白了,如果有人在赚钱,就一定有人在赔钱。钱只是从一个口袋流到另一个口袋。所以股票市场上没有赢家。

现在的股市,是一个不健康的股市。因为股票对很多股民来说,只是作为一个筹码而存在,一个赚钱的筹码。

他们不会从这只股票所属公司的价值来估量这只股票的价值,而是从这只股票会不会涨,能不能赚钱而入手,此时投资股市的心态就已经趋于赌徒化,而赌徒,是很难在股市中生存的。

当下来说,这可能是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因为不光有很多散户是这么做的,连机构都是如此,这就造成了中国股市的病态发展和恶性循环。

股市到底都有谁?一只股票不光有散户还有手中掌握着大量信息和资金筹码的庄家-也就是上市公司。

庄家手里的资金和筹码也就是股票,庄家在股票低的时候买进,高的时候抛售。最后再由散户接盘,也就形成了大家熟知的割韭菜。

小韭菜们还能在中国股市里坚持多久?

通过分析,可以说在人性的支撑之下,一旦你进入了股市,要在退出来就很难了,其实股市就像赌博一样(对于大部分散户而言,追求的基本不是价值投资,而是捞一把的心态),你看戒赌成功的又有几个?

因此我认为要让一个人退出股市,只有两种情况:

一、没钱了: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要是钱都不够日常支出的,哪还有胆子进股市一搏。

二、元气大伤:必须要一次性伤到让你心灰意冷(一点点割肉的影响不大),只有心死了,才有可能真的退回股市。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说要退出股市的基本都是暂时性的退出,下次再来个大跌你就会忍不住想去抄底,再来个疯涨你又会去想追涨,然后又被套牢,接着又开始重复念叨:“只要让我回本我就不玩了,永远退出A股”。

很多股民仍然对股市抱有一线希望,我认为这个想法真的错了,如果你亏得少还有可能扳回来一点或能持平,这时是最好的离场机会,如果你亏得多,那基本是永远都不可能回本的了。做为一个身经百战的老股民,劝你还是小亏为妙,亏点算了!真的不要玩了,因为就算让你经历牛市,最终还是会还回去的。

但是股市并不是没有胜利者的存在,众所周知:股市中有“7亏2平1赚”的说法,我们要做的,就是怎样从7亏当中走到2平,最后成功成为1赚。其实这个1并不特别,和我们一样都是普普通通、活生生的人,与大家不同的地方只有一点,那就是——坚守原则,坚守原则,坚守原则,重要的事说三遍!

一、趋势原则。

大盘处于上升趋势时介入较易获利,而在顶部介入则好比虎口拔牙,下跌趋势中介入难有生还。所以炒股想要判断大势!大势在,即使短线位置不好,也很容易涨回来!顺势而为,是炒股必须要牢记的第一大原则!

二、底部原则。

中长线买入股票的最佳时机应在底部区域或股价刚突破底部上涨的初期,应该说这是风险最小的时候。低估值且刚刚启动,有资金的配合,这是最佳入市时机!

三、强势原则。

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这是股票投资市场的一条重要规律。遵照这一原则,应多参与强势市场而少投入或不投入弱势市场;同时,在同一个行业中,优选那些高成长性、龙头的股票,其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也极其容易受到各路资金的青睐。

四、题材原则。

要想在股市中特别是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收益,关注市场题材的炒作和题材的转换是非常重要的。题材的炒作时机非常关键,早进去早吃香的喝辣的,晚进去可能就剩残羹冷之了。

比如海音在国庆之后就提示大家关注双十一、双十二的相关题材炒作,而未来可以炒作的题材还包括冬奥会等等。但是我们在做题材的时候,要分清是主流题材还是短线题材,并且要注意题材的炒作容易见光死。

五、止损原则。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都是认为股价会上涨才买入。但若买入后并非像预期的那样上涨而是下跌该怎么办呢?

我并不认为自己的判断都是百分百准确的,其实拉长时间来看,谁都有失手的时候。失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有没有止损的原则。一般来讲,股票一旦跌破周线箱体底部,即使我再看好这只股票,我也是要坚定离场的!

从普通一线业务员,成为职业炒股到今年,已整整已经10年之久了,炒股生涯近十五年,我一直都以炒股为生,全部的技术和策略都研究过,真正彻底悟透了股市的生存诀窍,这个过程花了整整十年。前三年巨亏90%!一朝悟道,绝地反击,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盈利模式!用踩过的坑和流过的泪,总结出铁血般的交易系统。如果你未来三年不打算离开股市,且不甘于现在亏损的现状,想拥有一套自己的稳定复利模式,那这篇有关基本功修炼的推文一定要仔细研读!

均线是大家操作时最直观最直接的参考依据,能直观地反映股价的趋势。均线多头排列,典型的上涨多头趋势,均线空头排列,下跌需要离场!而5、10、20日线是散户最常用的三根线,5日线是超短线操作参考线,10日线是短线操作参考线,20日是中线操作参考线!

接下来我利用这3根均线将均线的17种组合形态制作成图片,大家仔细阅读,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炒股,需要对均线有着严格把控,只有多花时间和精力,才能收获更多。

炒股,一旦出现“金蜘蛛”形态,我会果断介入,至少十几个点,如果你想少走几年弯路,那么建议认真钻研,新手股民也能学会!

金蜘蛛形态的技术要点:

1、多条均线从下到上,形成的金叉点,这个点位对未来的股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

2、当股价突破均线后最好出现温和放量,量托越明显则后市涨幅越大!

3、突破均线的K线越大越好,涨停板最佳,K线越大说明主力进攻的决心越强!

4、金叉后多条均线都拐头向上,对于股价既有推动又有支撑作用!

5、如果股价偏离均线过远可能会出现回踩,如果回踩缩量不破均线则这个形态爆发力越强!

6、一般强势股启动时都会出现这种信号,如果在周线或者月线出现这种则效果更好!

金蜘蛛形态的介入点:

1、当均线出现金叉时直接介入!

2、如果偏离均线过远时,可等K线小幅回靠均线时介入!

3、金蜘蛛金叉启动后遇到量均线金叉即量托时果断加仓!

金蜘蛛形态的离场点:

1、在股价向上运行一段高位后可能会出现小幅破位5日均线,不用担心,只有放量跌破10日均线时才减仓!

2、当5日均线拐头与10日均线出现死叉后,同时股价跌破20日均线后可以部分离场!

3、当5、10、20日均线出现死叉,同时股价跌破30日均线则是最后的离场时机!

每一种K线形态和技术分析,容易被主力反利用,我们一定要灵活掌握,跟随趋势,才能实现获利!

交易高手是怎样磨练成的?

一位交易场上的幸存能手,归纳了几项交易规则,恰正符合了上述征人条件。谨罗列于此,但愿投资人能因而增加获利,远离苦痛。

无论新手或老手,往往都忽略了成功交易的心理要素。交易无疑是全球最具压力的工作之一,几与吞火表演或拆除炸弹无异。

交易绩效有时宛如云霄飞车,时而攀高,时而剧降,总是夹杂着欢乐与哀愁。一个不留神,市场便可能瓦解投资人心理,蹂躏投资人灵魂。只要进场交易,这类的经验便无可避免,但是投资人尽可学会如何应付这些情况,甚至学习从中获利。

1、只靠自己。当交易时,千万别想依靠他人,成就自己。投资人想依靠的人,可能根本不是一位成功的交易员。当然也有例外,但机会不多。只有相信自己,才能做得更好。

绝不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他人,这点无比重要。无论沦落到何种地步,自己必须为自己的决策负起全责。只有自己承担责任,才能改正错误,也才可能不重复犯错。

2、以长期目标为焦点。避免根据短期绩效调整交易方式。因为短期而言,任何交易方式均可能亮丽一时,然而长期累积结果,却可能糟透。另一方面,最佳的交易方式,也难免三不五时的亏损。因而,若以短期绩效,判断交易方式好坏,很可能剔除了最佳的交易方式,终而导致亏损。

3、顺势多加仓、逆势只做T!当股票在上涨趋势时,遵循“先进后出、多进少出”,每次回踩不破均线就介入,偏离均线过远再离场,这样不至于T飞牛股;当股票在下跌趋势时,遵循“先出后进,多出少进”,每次反弹均线不破就减仓,这样不至于越补越套!

4、在能力范围之内交易。交易不能影响正常生活。如果无论获利或亏损,投资人总是情绪紧绷,就千万别进场,因为一时的情绪极易导引出灾难性的策略与谬误的判断。投资人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便是获利后就加码。这种事最糟糕不过,因为欢乐后,紧接着而来的,往往便是亏损。在亏损之前加码,便会使得亏损较获利加快一倍。交易金额应保持恒常,毕竟,缓步稳健者,才会是最终赢家。

5、无论获利亏损,都别情绪化。交易就像打高尔夫球。每个高尔夫球员都有自己的优缺点,成绩也就时好时坏。当成绩好的时候,就觉得自己像老虎伍滋,以为已经找到了打球诀窍,不会再打进砂坑或水塘。不幸的很!下次他就发现自己进入了砂坑,大喊再也不打球了。

6、炒股需要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能在股票刚启动时觉得这票不好,自己不进是明智的,但是等他连续大涨却忍不住进了,往往这时候就是这只股票的高点,因为这是散户的通病,所以主力就是利用这一点来让散户接盘!

其实,交易心理才是在这些市场获利的关键。只有那些精确了解这些规则,及市场与投资人心理尤其自己心理的投资人,才能更有获利机会,而且同时还保持着理性。

以上是我15年炒股交易经验的精髓,全部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股票有才子,绝世而独立,灵魂有道,驭股有术,我是有鱼也有渔,愿与散户一起砥砺前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77.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互负给付义务,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3)买卖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标的物或价款的现实交付为要件。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4)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9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5)根据《民法典》第644条、第645条的规定,法律对某些买卖合同,如招标投标、拍卖、股票交易等,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在订立这类合同时,要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6)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商事交易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78.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如何救济?

无权处分,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不能进行自由处分。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般以无效论。但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权。权利人此时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出卖人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第597条仅规定了出卖人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救济方式: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9.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是否转移知识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600条的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有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如包含知识产权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买卖合同中转移的是知识产权的载体而非知识产权,转移载体时也可以一并转让知识产权,但是需要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80.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98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上标的物的交付又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上述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拟制交付。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定,一般而言,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民法典》第599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619条的规定,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4)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60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03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12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①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②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③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回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5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绿色原则之下,不仅应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对生态环境予以附随性的保护。在买卖交易中,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亦不应忽视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民法典》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合同附随义务体系,体现了时代特征,与我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8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亦即风险负担,是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确定风险负担的关键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1)一般原则:我国民法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标的物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2)以下情况,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①根据《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种情形中,标的物的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而造成的,如果按照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显然对出卖人不公平,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义务。

②根据《民法典》第606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因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会将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给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买方的支配之下。但是,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毁损,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③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风险也随之转移。

④根据《民法典》第608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11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以下情况,由出卖人承担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有哪些瑕疵?应如何救济?

(1)权利瑕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导致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法律在赋予买受人救济权的同时,为了不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规定出卖人可以提供担保来让买受人支付价款,这一担保应当与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

(2)质量瑕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616条、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质量要求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民法典》第617条、第618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83.买受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7条的规定,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628条的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根据《民法典》第629条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5)检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0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84.买受人应如何履行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1)根据《民法典》第620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2)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该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4)根据《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根据《民法典》第624条的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85.什么是孳息?如何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是指由物或者权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中,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剪下的羊毛、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等,是天然孳息;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借贷产生的利息、租赁产生的租金等,是法定孳息。

孳息的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将孳息收益人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6.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应如何解除?

(1)根据《民法典》第631条的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经济效用的物,如自划游船对于船桨、保险箱对于钥匙,都为主物。从物是“主物”的对称,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经济效用的物。一般地,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即从物附随于主物。

(2)根据《民法典》第632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即买卖标的之数物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能就有瑕疵之物部分解除买卖合同,以总价金将买卖标的之数物同时卖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与瑕疵物相当的价款。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与他物分离而显受损害的,可以解除全部买卖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633条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8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躲避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此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即达到了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这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民法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的条款新增了“催告”的规定,对出卖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出卖人提出的特别约定条款过于苛刻,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88.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635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36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出卖人都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出卖人明知该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则可能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

89.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相比,试用买卖有其特殊性:(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可见,在有些情形下,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未作表示;(2)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39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90.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当事人有哪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之前的立法缺乏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当出卖人取回权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第三人很容易构成善意取得,出卖人的取回权难以实现。《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将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认识到所有权的归属,从而使得所有权关系透明化,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依据该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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