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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会计处理(溢价增资协议书)

2023-05-22 04:51分类:投资学习 阅读:

导读:资本溢价必须要增资是吗?根据小编了解的内容来看,没有相关的税务法律规定说,资本溢价一定要增资,但是可以进行增资,具体的详情解答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总结了:

资本溢价必须要增资是吗?

 

 

总结一下:

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一、自然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处理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处理

股份制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向法人股东转增股本,可以将其分为两步理解,首先,被投资企业向法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然后法人股东再以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所以分析法人股东获得的送转股所得税征免问题就可以具体归结为上述两个环节分别的税务处理问题。考虑到“增资”即“追加投资”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以上问题就进一步落脚在“法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这一核心问题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合伙企业股东所得税纳税处理

首先,对于“送股”的“两步法”适用原理已在前文中说明,在此不再赘述。那么既然核心问题仍然是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之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资本,沿着第一部分的逻辑,我们同样按照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合伙企业股东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处理

业内长期以来一直产生极大争议的问题在于“转股”,即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向自然人股东转增注册资本。进一步来说,这其中主要的争议点又在于“以资本溢价所导致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这一情形。原因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即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前文第一部分所分析),所以不存在任何争议。

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税企双方,甚至产生过税务机关要求自然人股东补税股东对此不服而和税务机关对簿公堂的案例。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从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的角度出发,自然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没有说可以免税,自然就应该交税”。

综上所述,这边认为,在税务总局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之前,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支持第一种观点:即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希望税务总局能够重视这一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早日出台具体法规进行明确,终结这种旷日持久的“口水战”,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能够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法人股东所得税纳税处理

对于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股东而言,由于本文第一部分中进行的分析同样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因此不再进行赘述,我们直接回顾一下结论:

最后,我们进行一下总结,以便于大家更加清晰系统地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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