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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撤单次数有限制吗(股票撤单委托为什么撤不掉)

2023-08-26 10:43分类:选股技巧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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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股指期货保证金、手续费全部下调 为史上第三次

在市场各方翘首期盼中,围绕股指期货交易的新一轮优化措施终于落地。

12月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消息,宣布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交易保证金、平今手续费下调,日内交易限额大幅宽松,新措施力度超预期!距离监管层领导最新表态仅时隔一天,政策调整就迅速跟上,效率同样超预期!

三维度同步优化,日内限制大幅宽松

中金所今日傍晚发布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稳妥有序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8年12月3日(周一)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5%(原套保20%,非套保IF、IH20%,IC30%);

二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手(原单个品种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三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4.6(原万分之6.9)。

中金所表示,此次调整是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积极举措。上述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持续跟踪评估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本次股指期货交易优化与2017年2月首次调整相同,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措施,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调整力度可谓超预期。

其中,三大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步下调至10%,直接减半;平今手续费下调至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四点六,较现阶段标准下调三分之一。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日内交易限额调整为单个合约50手,则是本次最为超预期之处。此前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是针对单个品种合并计算不超过20手,考虑到股指期货单个品种交易合约是4个,本次调整至单个合约50手,也就意味着单个品种日内交易限额合计可以达到200手,而这一点大大超过市场预期。

业内这样评价

对本次中金所调整股指期货交易,业内积极评价声音较多。

上海淘利资产董事长兼首席投资总监肖辉表示,此次股指期货的放开,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股指期货市场恢复正常化进程中的又一举措。此次调整,力度适当,稳中有进,给当前金融市场带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在他看来,股指期货手数的进一步放开,具体来看将带来以下几点变化:

1、 增加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活跃市场;吸引更多类型的投资者和投资策略,并引入新的交易策略加入,以更好发挥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套期保值以及价格发现的作用;

2、吸引CTA策略参与到股指期货市场,增加策略交易品种,增强策略整体收益表现;

3、进一步减少Alpha等策略对冲成本及冲击成本,目前各合约贴水程度相对前期已有一定程度的改善,部分合约已呈现升水行情,放开之后,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好转;同时增加单个产品账户的容量,减少交易运营成本。接下来Alpha策略收益更可期;

4、套利策略将明显复苏,这次限制是单个合约50手,总体上规模放大了10倍,股指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蝶式套利,期现套利都会有更多机会;

5、期权策略将有更大策略空间,股指期货流动性的增加为期权新策略提供工具。

亿信伟业首席顾问江明德表示,当前股指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投资者交易理性,但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功能发挥受限,投资者对恢复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呼声强烈。具体来说,目前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在15%~30%,平今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九,为基础手续费的30倍,交易成本较高,而且日内非套保开仓量限制为20手,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这次对股指期货交易安排进行优化调整,可以说是非常及时,响应了市场中有关促进股指期货功能发挥的呼吁。”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此次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适度调整,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调整,一方面将降低持仓者,特别是套期保值者的资金成本,促进投资者积极运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可适度提高市场流动性,解决交易成本过高、对手盘难找、转仓困难等问题,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进而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恢复及良好发挥。”

他同时还强调,此次交易调整,仍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适度调整,在经济基本面稳定、股市运行总体平稳的大背景下,短期内影响有限。

股指期货常态化可期

12月2日,在第14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做好股指期货恢复常态化交易的各项准备。

实际上,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就股指期货恢复常态化已做多次表态。2018年7月23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班在北京举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会上他曾表示,要抓紧恢复股指期货常态化交易,满足境内外投资者股票市场风险管理需求;研究推出金融期货期权;丰富国债期货品种,继续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等工作。

回顾股指期货的发展历史,2015年至今经历了多次调整。

先看严控: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为抑制过度投机,中金所自当年7月起连续出台限制措施:

7月31日,中金所调整收费结构,增加申报费收取,同时限制日内报撤单次数和成交次数;

8月25日,中金所再出新规,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日内平仓手续费,同时降低单日开仓交易量限制至600手;

8月28日,继续上调非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日内开仓交易量被限至100手;

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再看优化:

在市场人士的多番呼吁下,股指期货在2017年曾迎来两次调整。

第一次优化

2017年2月16日,中金所宣布,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维持20%不变);

三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九点二。

第二次优化

2017年9月15日。中金所连续发布两则通知宣布,自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6.9。此外,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合约价值的20%调整为15%,同样是自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中国证券市场规模高达40-50万亿,从近30年期货市场功能和作用来看,健康的现货市场一定需要有衍生品工具保驾护航。一是可以起到稳定现货市场作用,二是能够实现工具的多元化,三是带动机构投资者成长,股市可以吸引更多市场资金进入。此外,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过程中,A股纳入MSCI指数,有了多元化的股票市场和与其相配套的衍生品市场,国际化才能更加深入和有效。“股指期货的适当适度松绑,是市场所期盼的,希望随着市场稳定运行,常态化的力度能够进一步扩大。”他说。

对股指期货的常态化,业界期盼已久,而这一工作仍需继续推进。仅从股指期货的成交量来看,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现阶段成交量不足2015高峰时期的2%,而这无疑将影响该品种风险对冲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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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纵市场的“惯犯”理应刑法伺候

在10月26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对四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其中,任某等操纵六只股票的案件尤其令人关注。证监会决定没收其操纵黄河旋风、*ST毅达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另外也对其操纵海航控股等四只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金额累计超过3600万元。

在通报中,证监会将任某认定为“惯犯”,这在此前是非常罕见的。一方面,证监会通报违规违法案件早已成为“惯例”,并没有哪一位违规违法者被认定为“惯犯”,这凸显出证监会严厉惩处操纵市场行为的态度。另一方面,“惯犯”也说明,任某操纵市场并非首次,而是有前科的。

从近几年来证监会通报的案例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案例并不少,某些内幕交易的案件,因其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少见。倒是操纵市场的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同样是危害市场、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操纵市场的网开一面,并不有利于严惩违规者与产生警示效果。

此前,在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一“罚”了之,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媒体报道,任某自2015年至今,先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操纵个股39只,累计动用资金超过37亿元,三次处罚,仅罚没款项就超过了3.6亿元。从其操纵股票的数量、动用的资金金额,以及被处罚的次数上看,显然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理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某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违规者操纵市场的一个缩影而已。对于 “惯犯”,理应刑法伺候,绝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且,对于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应该用起《刑法》这个“法宝”。

资本市场出现众多操纵市场的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减少甚至杜绝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个人以为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比如,可在股票交易时的申报与撤单上做文章。操纵市场的最大特点即是运用资金优势与筹码优势频繁地进行申报与撤单,如此才能达到误导市场的目的。如果规定同一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时,每个交易日申报与撤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的话,那么无形中会大大增加操纵股票的难度。

再如,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操纵市场的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目前《刑法》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界定,但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哪些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严格的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因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产生偏差。

基于此,建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操纵市场的条款进行修订,可从运用资金、操纵股票数量、盈利金额等多方面着手,设定具体的数字标准。

此外,出台操纵市场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惩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惠及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且还能起到严打违规者,提高违规成本的目的。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宇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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