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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土壤概念股(土壤治理标准)

2023-04-19 13:44分类:熊市操作 阅读:


编 者 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本周三(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前期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围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今天我们将系列解读汇总发布,供大家收藏学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针对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实施办法》主要从压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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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2020年、2021年先后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要求。新《实施办法》设置国土空间规划专章,进一步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了遵循。(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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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计划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提升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以此引导和推进我国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协调并进。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指标时,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一是坚持土地要素跟者项目走。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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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办法》在进一步细化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规定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提出落实建设用地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等创新内容,推动全面提升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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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是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具有同样重大意义的国情国力调查。新《实施办法》为我省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了法律保障。(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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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地位,强调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同时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进行了明确,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修复。(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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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违法用地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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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办法》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察,并规定了督察范围、被督察人民政府的配合义务、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等内容,确立了我省省级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省积极探索和实施自然资源督察。(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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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

 

专家观点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

 

◆统筹用好用足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

专家观点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

 

◆统筹用好用足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

专家观点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

◆统筹用好用足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

◆统筹用好用足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

◆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为了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
◆ 统筹用好用足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
 

作者:卢曦

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

——卢曦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
 

我国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定为基本国策,建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就是有效保护耕地的两项硬措施。

 

“划”与“建”两种措施形成的背景

1994年,国务院颁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耕地分为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按照生产条件、产量等因素,明确其能否被建设占用。同时,要求将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划为基本农田,但当时没有明确划定比例。1998年,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据规划把五种范围内的耕地按照一定比例要求,依法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由此,划定“基本农田”正式入法。此后的20多年里,基本农田的划定条件、范围和占比等一直没有变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2019年,再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除了把“永久”二字加在基本农田前面外,还把“糖”加到了“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中,同时也对“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是新法对“永久基本农田”的最新要求。

 

“高标准基本农田”首次使用是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当时,原国土资源部审批建设用地时收缴耕地开垦费,专门用于补充开垦耕地之用。因此,在工作推进中逐渐把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等新增加的耕地,一并纳入补充耕地范围之内,由此产生了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产能的做法。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2012年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但概念中都用了“基本”二字。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下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加速推进,为耕地保护开辟出了新天地。

 

“划定”和“建设”共同守护红线

从实践来看,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乱占耕地和城市无序扩张,这两项工作都为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作出了贡献。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事前保护的做法,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这种做法提高了非农建设用地审批门槛,从源头上限制了占用耕地的行为,对耕地快速减少起到了遏制作用。建设高标准农田通过直接投资土地整治,提升耕地质量及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使耕地的基础设施更加健全,也让耕种者自觉珍惜耕地、爱护耕地。

 

最为关键的是,这两项举措统筹了保护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使许多优质良田因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和建成高标准农田而得到特殊保护,有效防止建设随意占用耕地和城镇无序扩张。

 

对“划”与“建”的理解及建议

“划”和“建”作为保护耕地的有效方法,两者既有互补性又有独特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是保数量,属于管控型措施。而建设高标准农田重点是通过提升耕地质量使相同数量的耕地生产出更多粮食。两者并用,不仅可以弥补我国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拓宽了耕地保护途径,共同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一方面,要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管理一体化,统筹管控型、建设型和激励型三种类型政策工具。把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把永久基本农田中不是高标准农田的,有计划地分步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同时,应把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费用单独列支并要求补齐,这样既可以增加使用者、占用者的成本,减少占用和使用的冲动,还能防止过于单一地追求数量而轻视质量,导致“划”的比例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党政同责,研究制定可操作的考核机制,并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探索出台耕地保护补偿基金,让保地、养地、用地成为一体,丰富拓展激励型政策工具内涵。对无法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地方要从严追责,对耕地增加的区域要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地自觉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此外,进一步修改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使之与最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衔接。其中,要体现对损毁耕地质量等行为的处罚要求,对掠夺性耕种的约束,以及对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和明显破坏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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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赵婧

新媒体编辑:赵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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