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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会计处理(孵化基金管理条例)

2023-06-08 21:56分类:港股投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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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并对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新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孵化器作为推动双创升级的重要载体,迫切需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处长陈晴表示,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要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

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孵化器行业仍存在偏重孵化载体规模,服务水平不高,高成长企业培育能力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器的引导,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根据新《管理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新定义,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这让科技企业孵化器范围更广阔,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内涵更丰富,提出新时期孵化器发展宗旨;定位更明确,为创业者提供空间、设施和创业孵化服务。”陈晴表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修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标志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在章节修改上,新《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促进与发展、附则等五章二十五条。”

根据新《管理办法》,孵化器的新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孵化器的新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系统提供支持。

陈晴介绍,此次新《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强化引导孵化器提升能力,提升在孵企业的科技含量,减少毕业企业数量、增加毕业企业条件,引导专业孵化器发展,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等方面。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的内涵、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将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强化引导孵化器提升能力。

加强对服务水平、孵化绩效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要求,弱化对孵化器空间场地的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数”的方式,科学引导孵化器提升单位面积内的孵化强度。

提升在孵企业的科技含量。

明确在孵企业应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和科技服务能力的要求,提高了在孵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企业的比例。加强对孵化器投融资能力的要求,提高孵化资金额度。

减少毕业企业数量、增加毕业企业条件。引导专业孵化器发展。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

调整申报程序,构建层级明确的责任体系,新增了对国家级孵化器运营主体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工作规范。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

通过地方和国家两次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国家级孵化器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新增惩罚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

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生态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新《管理办法》还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条件要求适量降低20%。评审方式由原来科技部火炬中心集中评审的方式,改为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据悉,1994年8月,国家科委在哈尔滨召开第二次全国创业中心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1996年1月,国家科委颁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创业中心的各项条件做具体规定。2006年5月19日,科技部批准设立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同年12月,科技部颁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为提高国家级孵化器的整体质量,科技部重新制定并颁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将孵化器从一项专项工作提升到战略层面。

以下为《办法》全文

(来源:中高新传媒微信公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孵化器认定名单,在市科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颁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

第九条 评定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报告。经市科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规定每年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认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市科委报告的;

3.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4.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管理。市科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经评估孵化模式、服务成效均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效应的孵化器可评定为年度标杆孵化器。评定结果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七条 开展区域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津冀地区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十九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京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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