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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线看盘_300243股票

2024-03-15 00:23分类:均线 阅读:

(本文由公众号越声财富(YSLC168888)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在底部形态研究上我们在K线形态上讲了很多,K线形态属于技术分析中的宏观层次,做股票首先要有个大局观,但光这样还不够,你要想做的更好就必须对微观层面有个较细致的理解,所以大家对股票底部的分时走势要有所关注。

根据我的操盘经验,底部分时波形主要包括两种,试盘波和心电波。试盘波分为向下试盘波和向上试盘波两种,心电波也称脉冲波,我首先和大家交谈一下试盘波。

我们知道股价在经过大幅下跌后,主力已经在暗地收集廉价筹码,当他认为筹码已经收集到理想状态时,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对倒拉升在高价位派发出货,但在拉升之前他要确定两件事情,第一,股价下方筹码锁定良好,即底部区域有明显支撑,只有后方稳固才能奠定一个进可攻退可守的环境,为此主力要通过向下试盘波试探一下这方面的情况;第二,上方筹码抛压较轻,即上方区域阻力较弱,抛压轻拉升才省时省力,为此主力要通过向上试盘波测试阻力大小。我们这期先和大家交流一下向下试盘波。

实战范例一:

600829,三精制药,2010年4月2日,我们看股价从2009年11月经过近五个月整理,从技术形态上看,股价均线系统修复接近完毕,三角形整理也走到了末端,这日的分时走势已经提前告诉了我们突破的方向。

我们从当日的盘口看,4月2日下午主力突然下砸向下试盘,这就是我说的向下试盘波,通过观察我们发现这个试盘波下方承接有力,股价稍作横盘后被迅速拉起,这应该是抄底盘涌入所致,主力得到的信息反馈就是底部筹码锁定良好支撑明显,市场已经就此底部达成共识,股价大幅拉升的条件已经成熟,后市看三精制药在这几日大盘不好的情况下掀起了大幅拉升行情。当然稳健的投资者仍需要等待股价突破上方趋势线阻挡后(即第一幅图蓝色箭头所指)才可大仓位参与。

实战范例二:

300026,红日医药,2010年4月20日如上图红色箭头所指下砸60日决策线,股价触底反弹,很巧这个重要的波段底部在分时上表现的恰好是向下的试盘波。

我们看早盘开盘稍作横盘,然后几分钟内大单打压股价,结果在60日决策线附近大量承接盘出现,由于承接量太大,我们基本能断定这个位置的支撑有效,稳健的投资者可以等下午分时创出全天新高后入场,该股分时的向下试盘波在K线形态上留下了带有长下影线的金针形态,微观走势和宏观形态环环相扣,在做股票时大家一定要留意技术细节,炒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股价买点进行精准打击,尽量避开股价调整阶段,在股价启动前的瞬间进行买入。

如果您喜欢以上文章,或者想了解更多股市投资经验及技巧,可以关注公众号越声财富(YSLC168888),干货满满!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1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管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桑培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桑培洲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桑培洲分别在2017年1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和2019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瑞丰高材”4,137,29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卖出“瑞丰高材”11,417,200股,占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41%。桑培洲在2019年1月21日卖出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卖出“瑞丰高材”,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持金额为7,791,1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瑞丰高材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桑培洲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瑞丰高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鉴于桑培洲在违法卖出“瑞丰高材”的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桑培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

责令桑培洲改正,对桑培洲给予警告;对桑培洲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桑培洲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当事人:桑培洲,男,1957年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源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桑培洲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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