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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对多专户(基金哪里买)

2023-04-13 04:24分类:K线图 阅读:

 

作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常用的理财方式,基金专户被誉为公募基金业务体系“皇冠上的明珠”。

 

基金专户业务,又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简单来说,基金专户实质是一种私募产品,相当于“公募中的私募”,给了公募基金跨界发展的空间。专户理财走的是差异化、个性化的道路,其主要魅力是由投研能力雄厚的基金公司为高端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服务。

 

 

基金专户的发展

 

 

2008年1月1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实施,基金专户“一对一”业务拉开序幕。这是专门为超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量身定制的单一客户委托专户产品,起初门槛为5000万元。

 

2009年新的试点办法又增加了基金“一对多”专户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门槛较低的选择。单个“一对多”账户人数上限为200人,每个客户准入门槛不得低于100万,有效填补了公募基金与一对一专户体量之间的空白。作为一项全新理财业务的开闸,“一对多”专户受到了公募基金的高度重视,基金公司开始广泛募集人手扩容专户部门,不仅在新推出的“一对多”产品上配置了精兵强将,大部分公募基金中的骨干精英被抽调至专户部门。

 

2012年证监会对基金法又进行了大的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一是允许基金专户除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和衍生品外,还可投资公募基金和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资产,拓宽了基金专户业务的投资范围;二是费率管制的取消,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均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共同约定;三是专户产品的流动性也有所提高,为专户挖掘不同投资期限的投资者提供了条件。调整后的监管准则正式放开了基金公司普通专户业务的投资范围,基金专户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

 

2017年至今,资管新规落地,专户行业发展步入调整后的新阶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基金公司普通专户业务存续产品6507只,管理资产规模4.66万亿元。

 

 

基金专户的特点及优势

 

 

对于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大多数投资者可能都对他们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基金专户又有哪些特点呢?

 

1、以绝对收益为目标

 

基金专户同私募基金一样,追求绝对收益,关注风险、注重控制回撤。专户产品对安全性和收益稳定性有着较高的要求,设置了明确的止损线,很多专户产品的止损线(或称清仓线)甚至比私募基金水平(一般为0.75元)还要高,达到0.85元甚至0.9元,一旦跌破止损线,则需根据约定规则进行处理。

 

2、较为灵活的仓位控制

 

不像公募基金那样设计严格的股票仓位下限,基金专户多为混合型灵活配置品种,股票投资范围可以从0%到100%,也可以投资债券、衍生品、基金、权证等,堪称公募队伍里最灵活的快艇。

 

3、基金公司的内部监管和投资实力

 

基金公司通常拥有较为严格的内部监督,风控、监察稽核部门对专户产品实施较为全面的内部监管。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安排,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做出一定限制。同时,作为买方市场,基金公司不仅可以分享券商等卖方的研究成果,身后还有专业的研究人员作为强大的后盾支持,专户产品可以共享公司内部研究资源和投研实力。

 

 

我们将三者的异同简单整理了上表,总结来看,

 

相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产品最大的优点就是仓位灵活,更能够把握住投资市场瞬息万变的机会。同时,在追求绝对收益的理念下,专户理财产品可以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

 

相对私募基金而言,专户产品的相对优势又体现在基金公司的内部监管和投资实力,公募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可以共享公司内部研究资源,且往往具有更严格更系统的风控规范。

 

 

二季度怎么配置资产

 

 

一季度收官,春节假期成了分水岭。就全球重要股市而言,A股一季度领跌全球。从经济增长数据来看,经济依然处于复苏进程但速度放缓。在拜登上台、美国疫情好转+财政刺激预期、大宗商品短期供需错位等的影响下,美债收益率大幅上行,引发流动性宽松预期收敛,成为一季度各类资产价格的一大波动源。

 

2021年第二季度,受益于疫苗接种提速、财政货币刺激延续、经济活动对疫情冲击更具韧性,二季度全球经济有望加速复苏,但分化将继续主导全球经济复苏格局,各国内部不同行业和群体恢复程度也将继续分化。从国内来看,二季度经济增速环比依然相对稳定,政策组合为货币稳、信用收。

 

 

 

2021年,疫情影响可能“渐行渐远”但退出节奏并不均衡,增长与政策可能“一进一退、此消彼长”,共同影响大类资产表现排序与节奏。我们从不预判强势资产,因为资产轮动速度正在加快。即将过去的疫情可能会有若干“后遗症”,由奢入俭难,疫情期间充裕的流动性掩盖了债务等问题,但随着疫情的好转,旧矛盾与新问题可能会再次浮现,都将成为扰动市场的因素。在此背景下,对投资者大类资产配置的灵活性要求更高。

 

《孙子兵法》有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股票市场虽然已经诞生400多年,投资却依然没有万能公式。巴菲特的“好公司,好价格”广为传播,然而绝大部分人不是卡在前半句,就是做错后半句。但是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市场情绪如何波动,投资方法长期有效的基石不会变,即正确的前提、正确的事实和正确的逻辑。而持有正确投资方法论的专业机构,不管是拥有“独门秘籍”的私募管理人,还是拥有“精兵强将”的基金专户,都可以成为您投资路上的同行伙伴。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多张行政处罚书,其中,针对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二勇的行政处罚书,引人关注。

私募基金作为专户的投资顾问,同时为了获客,控制另一个账户与专户产品趋同交易,获利近500万,这是否违法?

答案是是的。

熙玥投资及其实控人,受到了没一罚一的处罚,罚金合计逾一千万元。

私募作为专户顾问决策投资

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邓二勇,时为熙玥投资实际控制人。

而该私募作为投顾的熙玥1号,是国联安设立的一只一对多专户的投资顾问。

处罚书显示,“国联安基金-浦发银行-国联安-熙玥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熙玥1号)是国联安基金设立的一支契约型封闭式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熙玥投资与国联安基金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熙玥投资作为该计划的咨询顾问,为国联安基金提供咨询服务,国联安基金应予以接受执行。熙玥1号由熙玥投资实际投资决策。

记者查询基金业协会备案发现,该专户产品属于权益类分级产品,于2014年备案,2015年6月份到期。

投顾同时趋同交易

然而,熙玥投资实控人,实际操作了一个账户,与这个资管计划进行趋同交易。

“竺某英”账户自开立以来由陈某荣使用,2013年9月,交给蔡某操作。

2014年6月,蔡某将“竺某英”账户交给熙玥投资总裁邓二勇进行操作。熙玥投资为发展意向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委会经讨论后决定接受“竺某英”账户并进行操作。7月,竺某英在陈某荣陪同下开通信用账户后继续交给熙玥投资操作。2015年4月,熙玥投资将“竺某英”账户资产全部变现后由邓二勇通知蔡某,公司将不再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包括“生意宝”等13只深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交易股票数量的76.47%,成交金额合计6419.56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成交金额的58.33%,合计获利482.43万元。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宋都股份”等5只沪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交易股票数量的57.14%,成交金额合计1623.02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成交金额的54.94%,合计获利12.78万元。

证监会认定,熙玥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担任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期间,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时任熙玥投资总裁的邓二勇全面负责熙玥投资的经营管理,是熙玥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劣后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降低优先级收益偿付可能性

邓二勇以集体决策、并未从中获利等理由进行了申辩,甚至该产品劣后级投资人在事后均已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行为不侵犯其权益,但证监会并未采纳这些申辩。

熙玥投资、邓二勇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熙玥投资为了拓展客户而管理“竺某英”账户,经过集体决策,与熙玥1号等同管理,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正是因为等同管理,才导致趋同交易;其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源头即是熙玥投资,并非“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其四,案涉行为不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其五,劣后级投资人在事后均已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行为不侵犯其权益;其六,当事人未从上述行为中获益,没有违法所得。综上,熙玥投资、邓二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当然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但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违法基础不仅是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

一是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并非平等债权债务关系。产品亏损后,劣后级依照协议通常仅以其投资对应的资产净值补偿优先级,并不能完全确定覆盖优先级全部投资损失;即使产品盈利,劣后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仍降低了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偿付可能性。

二是相关主体利用有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实施交易活动时,较其他投资者已具备信息优势,该交易减少了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下的投资收益或增加了投资损失,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同时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市场的信赖利益,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具备行政违法性。因此,熙玥投资为获取潜在客户代为操作“竺某英”账户的行为,以及熙玥1号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追认趋同交易的情况说明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上位法,《私募办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基金管理人既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又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本案中熙玥投资的职务即是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熙玥投资因作为该产品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知悉熙玥1号交易信息,并操作“竺某英”账户,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

第四,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不法收益,当事人是否系最终获益人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没收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95.21万元,并处以495.21万元的罚款;二、对邓二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新京报记者 侯小溪 陈鹏 编辑 陈莉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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