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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22:47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人民币加入SDR,中国最大的收益就是宏观货币框架得以改革和建立。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提速,中国央行的功能与货币政策面临重塑,宏观调控框架和理念有待调整,任务繁重而艰巨

□本刊记者 王培成 张威 吴海珊 袁满/文

本刊特派记者 金焱 发自华盛顿

“今天是个重大的历史时刻!”美国东部时间11月30日上午,华盛顿19街700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老总部大楼12层,正在举行的IMF执行董事会上,董事们纷纷以此寒暄开场。

再过四周,IMF将迎来正式成立70周年的重要时刻。这个诞生于“二战”之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安排,历经全球金融形势的风云变幻,正面临全新的变革挑战和未来机遇。

当地时间中午时分,执行董事会结束,IMF随即正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包含人民币在内的SDR新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至此,人民币跻身SDR,以10.92%的权重,与美元(41.73%)、欧元(30.93%)、英镑(8.33%)、日元(8.09%),共同承担国际货币体系的偿付责任,成为在SDR中权重第三的国际储备货币。

这是一次不依赖投票的一致性决议。IMF执董会在批准人民币入篮问题上,设有70%的赞成率底线,但决策结果的产生,并没有依赖投票方式,而是执董会内部成员达成共识,经IMF执董会一致同意,人民币进入SDR。

12月1日在北京就此举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沟通会上,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用“喜悦、平静、谦虚”六个字来表述自己的心情。

回望人民币国际化的征程,如果从2009年启动双边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始,已逾六年。期间,中国利率逐步市场化、汇率趋向自由浮动、资本账户大门渐次打开。外界注意到,今年以来,中国央行在资本准入、利率、汇率和透明度四个方面,进行了精准而快速的改革,最终使IMF达成了无附加条件的结论:人民币既符合贸易的标准,也符合自由使用的标准。

“人民币加入SDR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意义非常重大,利在长远,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特别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肯定。”易纲说。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终于实现了结算货币-投资货币-储备货币的国际化三级跳。中国银行原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表示,加入SDR的货币就变成储备货币,因此各国中央银行需要被动配置这种货币,可能形成5000多亿元人民币的配置需求。一些国家的央行和主权财富基金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也一定程度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具有信用背书,有助于提升投资机构对持有人民币的信心。

根据《财经》记者近日的采访接触,易纲所言的“谦虚”,代表了多数业界人士的心声。加入SDR后的人民币,其国际化之路依然艰巨,将面临很多新的改革与监管挑战。

多位业界人士表示,随着人民币置身于国际聚光灯下,中国国内的货币政策及金融监管将越来越需要与国际接轨和协调,央行的金融稳定责任将更加重要和突出,金融监管的任何过失都有可能被放大,甚至引发不可预测的后果,监管挑战比以前更大更复杂。

11月17日,美国耶鲁大学杰克逊全球事务学院资深研究员、耶鲁大学管理学院资深讲师斯蒂芬·罗奇在美国告诉《财经》记者,中国应从日元国际化的教训中学会两点:首先,不要让其他国家主导自己的货币改革道路;第二,不要忽视金融不稳定的风险。他说:“但不得不说,我对近来中国股市的情形非常失望。它体现了中国官员忽视金融波动的潜在风险,任由巨大的股市泡沫发酵。”

相对于市场对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欢欣,以及由之引发的挑战美元货币体系的言论,亲历中国金融改革的资深人士大多表现理性。

12月1日,IMF副总裁朱民在华盛顿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世界上不存在货币之间挑战这个概念,因为货币反映的是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其重点,第一个是经济发展,第二个是金融发展,第三个就是这个经济体的政策框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可信度是否真的获得了提高。所以对于人民币来说,现在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把已有的政策制度化、操作、落实。

12月1日,易纲在北京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称,面对复杂局面,中国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改革,继续重视数量型工具,更加重视价格型工具,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

如今距离2016年10月1日的货币篮子调整还有十个月,中国在此期间需要筹备的工作可谓纷繁。由于金融的双边性,180多个IMF成员接受人民币作为SDR的一部分,需要和中国的央行或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接触,建立账户、市场、清算安排等一系列的联系,然后进行汇总。因此,中国必须拿出一套制度建设方案。

朱民称,“IMF对中国的要求是,把现在已经实行的改革措施进行制度化,使人民币经得起运营的检验。”

事实上,中国将人民币推向国际舞台的深层意义正在于此。

“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是中国内部改革的胜利,能实现这个目标对中国领导人来说也非常值得自豪。这些因素叠加会促进日后进一步的金融改革。”罗奇说,“改革的发生不仅仅因为改革是正确的道路,更因为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压力促使其发生,压力也意味着机遇。”

朱民进一步表示,如果说人民币加入SDR是世界和中国的双赢,对中国而言,最大的收益就是通过人民币加入到SDR的努力,中国宏观货币框架得以改革和建立,这对将来的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过罗奇也提醒,随着中国为满足加入SDR的条件而进一步放开金融体系,这也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更大金融波动的可能性。因此在IMF宣布人民币加入SDR后,多位业界人士通过《财经》提醒:“中国,你是否做好了准备?”

▌扩容SDR

2015年11月30日(北京时间12月1日凌晨1点左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人民币满足了可广泛使用的标准,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包含人民币在内的新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事实上,外界对于人民币被纳入SDR最终结果已经没有太多悬念,唯一的不确定性在于入篮后人民币的权重。人民币加入SDR之后,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五种货币,比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而人民币在篮子中的权重则低于此前市场预期的14%至16%的份额。

这主要是因为IMF修改了货币在SDR的权重计算公式。在修改前,出口权重远高于储备资产权重,而在新计算公式中,出口和金融变量具有相同的权重,金融变量权重较之前扩大,而且金融指标的范围也加以扩大,以更好反映不同的金融交易。

在关于2015年特别提款权审查的问题与解答上,IMF表示,IMF执董会长期以来一直认识到,决定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权重的旧有方法存在缺陷,特别是金融变量的权重相对较低、范围相对较窄,流量(出口)和存量(储备)的加权有内生性。而新公式是IMF执董会在2010年审议提出的两个备选方案之一。新公式提高了金融变量的比重和代表性,并克服了旧公式的内生权重问题。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分析称,按照新的权重计算公式,人民币在SDR所占权重的贸易贡献份额为10.1%,金融指标贡献度仅为0.8%。相对于原有方法,人民币在纳入SDR之后的权重下降,这将弥补人民币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深度不足可能带来的技术性问题。

SDR是IMF在1969年提出的概念,其主要的作用是,IMF成员国依据本国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SDR的分配,持有SDR的国家可以用分配的SDR配额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用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IMF的贷款并支付利息,SDR的特殊性体现在与黄金和美元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到目前为止,基金组织总共分配了2041亿特别提款权,最近一次分配是在2009年,分配额为1826亿特别提款权。

与总额达11.3万亿美元的全球储备资产相比,SDR的规模极小,其在整个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这与其设计初衷并不一致。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互通性上升,国际货币体系面临全新挑战,“加强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减少对美元依赖”的呼声不绝于耳。

2009年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在央行官网上建议,扩大IMF的特别提款权(SDR)功能,发展成为超主权储备货币,以取代目前美元储备货币。这一提议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

很多学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建立以SDR为基础的超主权国际货币体系仍是一个远景目标,短期可先从扩大SDR的作用开始。扩大SDR货币篮子和使用范围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方向,可提升全球货币体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恰在国际货币体系渐进改革的关键时期,人民币成为SDR篮子货币,业界人士多认为,这是对现有国际货币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中金公司研究部分析师余向荣向《财经》记者表示,人民币将是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第一个真正新增的、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SDR货币,也是第一个按可自由使用标准加入的SDR货币。所以,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余向荣进一步分析,事实上,过度依赖美元的国际货币体系有其自身缺陷,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以及危机处理的溢出效应使储备货币的使用国深受其害。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开启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征程。由于亚洲经济危机后新兴经济体积累美元储备,使得美国经历了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贸易严重失衡,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特权(Exorbitant Privilege)也变成了一种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储备货币的多样化不仅有利于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对美国也未必是件坏事,可助力全球经济再平衡。

朱民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人民币入篮,加大了SDR的代表性和风险平衡性,IMF的信誉也会提高。不过他也提醒,IMF决策以股权额度为基础,SDR里的货币权重比例和IMF股权额度没有直接关系。

朱民进一步阐述,IMF的改革有两个方面:一是治理机制的改革即额度改革,这一改革现在就主要卡在美国,但这是最关键的改革,包括IMF的员工都是按照额度的比例来分配;二是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在这个层面SDR其实只占很小的比例。

国际货币体系内容包括监管、金融网的建立,也包括SDR的作用。随着人民币加入SDR,IMF对金融网的讨论、对SDR的作用的讨论,都会有更大的空间。年届70岁的IMF,其进一步改革亦迫在眉睫。

▌国际化新局

“人民币加入SDR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意义非常重大,它利在长远,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特别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肯定。”易纲在12月1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举行的沟通会上如此评价。

从主权货币国际化的功能来看,此前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和投融资货币的功能逐步达成,加入SDR则意味着迈上了储备货币的台阶。

曹远征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SDR最重要是一个指数,加入SDR的货币就变成了储备货币,因此,各国中央银行需要被动配置这种货币。

在余向荣看来,在IMF机制之外,SDR地位类似于一个信用评级,获得该“评级”将直接或间接增加对人民币资产、尤其是高流动性安全资产的需求。特别是SDR货币通常被视为避险货币,获得此地位有利于增强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增加国际范围内公共和私人部门对人民币的使用。

目前,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占比很小,在总额达11.3万亿美元的全球储备资产中仅占约1%,有预测未来五年有望提升至5%,储备功能也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新的动力。

尽管加入SDR会直接带动一部分央行进行人民币资产配置,但是这个份额非常小,按照人民币在SDR中的权重进行推算,高盛/高华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宋宇得出的结果是差不多相当于300亿美元的人民币(约1900亿元)。而且从目前开始到2016年10月1日,还有十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整,算到每个月的量就更小了。

瑞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测算的结果是,未来五年需求量约为3200亿美元(约2万亿元人民币)。渣打银行外汇策略师Eddie Cheung的测算结果是2016年会有560亿美元央行需求,也就是大约3500亿元人民币。

但是具体哪些国家央行会配置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还不清楚,因为并非所有国家都会公布其所持有的人民币资产。

目前,澳大利亚央行已公布,截至2014年底的外汇储备为657亿美元,其中5%为人民币储备,约为32亿美元(约200亿元人民币)。澳大利亚所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比例已经大幅高于目前人民币在全球作为储备货币的比例。此外,俄罗斯和菲律宾等国表示,未来有意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选项。

汪涛对《财经》记者称,当前外界普遍认为人民币币值被高估,在贬值预期充分释放或者消除之前,尤其在短期内,汇率会是境外资产配置主体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各方都预期短期内人民币会贬值,其必然会谨慎配置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即便是出于长期持有的目的,从交易角度,短期内也不会持有过多人民币金融资产。

彭博汇总数据显示,截至12月1日,综合35家机构的预测中位数,预期人民币兑美元在2016年底贬至6.6。多家机构将中国央行在人民币加入SDR后会逐步减少干预作为理由之一。上个月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按月贬值幅度达1.26%,而离岸人民币兑美元的贬值幅度则达到了1.72%,结束了9月、10月连续两月月度升值的行情。

今年6月瑞银针对各国央行、主权财富基金等主要储备管理机构进行了一项调查,其中超过71%的被调查对象(并非全球所有国家或经济体)已经持有人民币资产,近一两年打算增持人民币的国家仅仅有18%,这些全球投资者对短期内配置人民币资产态度谨慎。

曹远征认为,讨论外国对人民币储备的规模并没有意义,因为这是一个流动性的资产,意义在于有多少个国家持有人民币。他分析,目前大概有30多个国家持有人民币储备,多为亚非拉国家,其欧洲的宗主国也会相应配置。而将人民币纳为储备的国家,共同反映的问题依然是人民币产品过少、操作困难的问题。

相对于作为储备货币,人民币未来作为投融资货币的表现更值得期待。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27日,中国共批准了RQFII额度4365亿元,QFII额度791亿美元,QDII额度899.93美元。RQFII已经连续数月持续增加,11月份单月新增额度就达到170亿元。

Eddie Cheung预测,中国资本账户持续开放和SDR的加入将会带来人民币的潜在买家,他预测到2020年境外投资者将累计买入人民币债券5.5万亿-6.2万亿元(约合8900亿-1万亿美元)。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高占军预测,未来每年境外机构购买中国债券可能会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这意味着不到四年,境外机构持有中国债券的存量会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目前这一数额约为1万亿元人民币。

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关注度可以从回报率看出原因。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一直是今年表现较好的货币,回报率超过0.6%。尽管美元也在升值,但是回报率接近于零。

与央行和主权基金类似,对于人民币资产,境外私人投资者也是感兴趣的多,观望的也多。截至目前,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获得RQFII试点资格,总额度为11100亿元,但是已经利用的额度只有4365亿元。高占军在跟外国投资者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中国境内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信用评级、汇率问题以及中国经济的基本面、金融改革的进展、实际可操作性都是这些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过去几年间,在离岸人民币市场,通过利用人民币在岸市场和离岸时间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的交易占据了很大比例,此外,当时人民币处在升值通道,投资人民币升值获利的心态较重。但是,最近中国货币当局的改革缩小了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之间的利差。人民币的贬值压力和中国境内降息降准带来的低利息融资环境,使得离岸市场的人民币债券吸引力下降。

截至2015年8月的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在离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仍然大规模增长,但是中资企业在离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仅为2014年同期的三分之一。

人民币债券市场热点也出现了转移——从“点心债热”转变为“熊猫债热”。点心债券(dim sum bonds)是在香港特区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熊猫债券则是从2005年开始,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中国不断下降的利息可能催生境外投资者关注中国的融资市场。

目前已经有数家中央银行和公司打算在中国境内发行熊猫债券,包括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印尼、俄罗斯、韩国等央行,还有部分商业银行也表示将发行熊猫债券。

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估计,未来五年,海外企业在中国发行的熊猫债券可能突破500亿美元,而到目前为止,熊猫债券的存量还不到百亿。若境外机构能够进入这个总量超过45万亿元的人民币债券市场,意味着将会有巨大的人民币流动性诞生。

这一结果可能跟人民币纳入SDR的关系不大。“资金流入的规模和速度主要取决于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和人民币的前景。”宋宇表示。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人民币债券热点转移背后,是在岸市场改革开放的节奏在加快,这无疑来自人民币加入SDR等国际化力量的助推。

▌开放在岸市场

“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进一步形成倒逼。”曹远征说。主权货币国际化的功能分为结算、投融资和储备,人民币加入SDR后,国际投资者对于其三个功能的相互配合、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他看来,中国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第二个功能的完善。因为投融资工具一定要有产品才能操作,而过去人民币国际化的投融资工具基本在境外市场、离岸市场,而一个国际化货币的主导市场还是在岸市场,因此,境内的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建设就变得非常重要,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能走多远的核心问题。

今年8月初,IMF公布了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技术评估报告,指出人民币的技术障碍之一,即人民币风险敞口对冲工具。

此后,央行宣布通过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国外中央银行、主权财富基金和国际金融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并批准一些机构投资者获准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

11月18日,央行再次宣布批准11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6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机构、2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构以及3家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央行首次在境外发行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10月份,中国财政部在开始每周滚动发行三个月期限的国债,并首次公布三个月、六个月国债收益率,进一步提高国债管理透明度,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国相继推进的金融改革举措还包括开通沪港通、取消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管理、“8·11”汇改完善汇率中间报价机制、加入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以及启用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CIPS)等。

中国确实做了一些技术和操作层面的改革,易纲表示,人民币加入SDR后,金融改革和开放的措施和步伐将按照既定方针向前推进,要不断地建设金融市场,丰富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的工具和手段,建设更具有深度、广度、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

SDR是由IMF创建、分配和运作的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是一种记账单位,它本身不是货币。人民币以10.92%权重加入,所有IMF成员国将通过所持SDR自动形成对人民币约305亿美元的敞口。如需对冲这部分敞口,则相应增加了人民币计价工具的使用。

自2009年以来,离岸市场一直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产的主要场所,涌现出了香港、伦敦、法兰克福、新加坡等主要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尤其以香港最为典型。2004年至2015年,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年化增长率达到58%,离岸人民币债券每年发行规模增速达到61%。不过存在市场流动性较差、投资者集中度高等缺陷,这制约了市场深度扩容。

在曹远征看来,过去人民币金融资产主要在境外市场,未来市场的重心应该从离岸市场转回在岸市场,那么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建设就变得至关重要。

纵观全球国际外汇储备资产投资概况,安全性、流动性往往是投资最重要的两大考量因素。截至目前,全球外汇储备资产总额约为11.3万亿美元,扣除中国外汇储备3.5万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在未来五年内达到与日元5%(当前为1%左右)相当的地位,意味着将有4000亿美元的人民币金融资产的潜在需求,按照当前汇率折合人民币2.5万亿元左右。

反观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境外投资者参与程度较为有限,截至2015年6月,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348亿元,政策性金融债2493亿元,两者合计占总持有量的83%。境外机构总持仓规模占全市场债券存量的2.5%。不过从边际增量上看,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净买入规模和占比呈现较快增长趋势,2013年底,境外机构持有债券规模为3989亿元,到2015年6月已上升至7640亿元,增长率为92%。

截至目前,中国国债存量不足10万亿元人民币,整个银行间债券市场存量规模约40万亿元人民币。高占军认为,境内债券市场的深度、广度与弹性仍严重不足,绝大部分债券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远难以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要,离真正成熟,路途尚远。

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为主,面临投资者结构单一、投资风格、偏好趋同的现实,如何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一直是困扰市场发展和建设者的难题,而境外机构包括外汇储备资产的配置通常对资产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

此外,中国债券市场受监管制度与环境、税收制度、法律架构不适应、境内外信用评级脱节等多重因素影响,也是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长期累积的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有望通过开放倒逼改革的模式一一破除。

业内有建议称,应该从需求端、供给端同时着手,推进债券市场改革。从需求端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开境外企业在华的投融资活动限制,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引入额度管理制度,放松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从供给端看,应鼓励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活动,取消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政限制,简化境内企业获得境外人民币贷款融资的审批手续,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到海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

“在跟境外投资者接触中,他们普遍认为人民币被高估,如果现在贬值10%-15%,可能会考虑配置。”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国际投资室主任张明对《财经》记者表示,但现在大家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国内结构性改革如何有效推动,国内潜在的金融风险怎么化解,只有中国经济基本面保持良好增长态势,人民币汇率预期更为明朗,才能催生人民币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繁荣。

近日港交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撰文亦认为,入篮SDR不会立即造成全球资产大规模重新配置和人民币在全球使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但将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资产纳入资产配置组合以反映中国资本市场在全球市场的表现,并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和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丰富金融产品的层次与种类。

国家外管局国际收支司原司长、现中国金融40人论坛首席研究员管涛向《财经》记者表示,虽然“入篮”本身不要求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国际化,也不要求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但“入篮”本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外作出的不断便利人民币在国际经济交易和外汇交易中使用的承诺,督促中国政府更加遵守市场规则、国际惯例。这意味着,中国在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以及汇率形成市场化的方向、水平上不应该有明显的回撤。

▌央行功能再造

“人民币加入SDR后的挑战不在国际市场,而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能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是决定人民币国际化能走多远的核心因素。”曹远征表示,在人民币国际化、国内经济通缩的背景下,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效果都在减弱,金融稳定和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能在显著提升,尤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提速,对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带来重大挑战,央行自身功能将面临全面改造,甚至带来中国宏观调控框架和理念的调整,任务繁重而艰巨。

以利率市场化为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金融领域一直争论如何构建国内资金价格基准收益率曲线,到底是选择s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还是国债利率。当前寻找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构建利率走廊机制,成为利率市场化推进的关键。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货币当局被迫使用央票充当这样的角色,但央票存在天然的缺陷,其主要由外汇占款构成。国际上通常采用短期的国债收益率,作为该国基准利率。

反观中国的国债市场,受到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的影响,国债市场发行规模有限、期限结构不合理、市场建设长期滞后。不过,可喜的变化正在发生,中国财政部已经开始滚动发行短期国债,并定期公布收益率曲线。

曹远征表示,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有助于形成市场的短端利率,未来央行可通过买卖国债影响银行市场利率,银行通过买卖国债获取流动性,形成利率向银行资产负债表传导的局面,达到市场利率向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传导效果,彻底理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在过去的十个月里,人民币加入SDR篮子的过程中,已经帮助和督促中国完成了一个重大的货币政策、货币体系的改革,这是中国金融改革到现在为止最重要的改革。这对今后长远的影响非常大。”朱民说。

“8·11”汇改,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使之与市场价之间的偏离逐渐消除;10月23日,央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利率管制基本终结;10月,中国财政部开始每周滚动发行三个月期限的国债,并首次公布三个月、六个月国债收益率,进一步提高国债管理透明度,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

“我们以前总是把宏观货币政策框架和微观金融改革几个事情混在一起讲,其实这个宏观货币框架改革更为重要。所以如果说SDR对中国重要,是世界和中国的双赢,对中国而言,最大的收益就是通过人民币加入到SDR的努力,宏观货币框架得以改革和建立,这对将来的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朱民评价。

随着为满足加入SDR的条件而进一步放开金融体系,这些行动也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更大金融波动的可能性。罗奇提醒,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首先,不要让其他国家主导自己的货币改革道路;第二,不要忽视金融不稳定的风险。

汪涛分析,资本账户进一步开放可能导致资本双向流动规模增加、且波动性加剧,给货币当局的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12月1日易纲在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称,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改革,继续重视数量型工具,更加重视价格型工具,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未来利率、汇率价格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在和全球市场互动中,在实行稳健货币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易纲认为,要充分考虑资本流入效应和流出效应,如果政策设计得比较巧妙,可以将流入和流出政策平衡地出台,使得流入和流出都可以做,那时候流入流出就可以大致抵消,或者抵消一大部分。人民币加入SDR后央行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强化本外币政策协调和本外币政策一体化的关系,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在曹远征看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中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框架或将面临重塑。其中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变得更为重要,意味着央行独立的货币政策会受到削弱,中国央行需要与美国、欧洲进行货币政策协调,中国的经济可持续增长就变成全球的问题。此时央行的金融稳定的责任将更加重要和突出。

国际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不可能三角或“三难选择”,说的是一个国家难以同时实现以下三个目标:固定汇率制度、资本自由流动与独立的货币政策。通常而言,一个国家只能在这三个目标中选择两个,而不得不放弃另一个。例如,香港一方面实施了钉住美元的联席汇率制度,另一方面完全开放了资本账户,这就意味着香港金管局不可能有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只能被动输入美国的货币政策。

易纲亦坦承,中国货币政策的框架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也会更加紧密地和国际接轨,其透明度、沟通、信息传播、预期管理将更加和国际接轨,预计货币政策框架会更加稳定、更具弹性,效率会有望进一步提高。

着眼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一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前委员对《财经》记者表示,预计未来中央银行将持续放松银根,以稳定国内经济。随着资本外流的压力持续增加,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也在增加,然而目前的政策选择是通过外汇市场干预,不允许人民币贬值,这时候政策就需要反向对冲,任何对冲都会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以过去中央银行正向对冲为例,出口企业出口赚来的外汇都卖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对冲措施是,面对全社会所有企业(出口企业、非出口企业)收紧流动性,这无形中对非出口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无论正向对冲还是反向对冲,都会形成资源配置扭曲的效应。

他建议,当前背景下应该加快汇率改革,中国需要在汇率层面采取更积极的行动,可以选择让人民币缓慢贬值,贬值的同时也让市场有一定的喘息空间。这事拖不得,当然贬值的目的是稳定经济,不是刺激出口,贬值带来出口商利好,那只是贬值的副产品。

▌重构金融监管

央行功能的再造,亦将带来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职责的重新调整,业内人士建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应该以功能监管取代机构监管,金融监管以金融产品为中心,无论三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合并与否,要加强后台信息收集能力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功能。同时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也要大大提升,而这种提升要体现在专业化市场人员,而不是政府官员,监管问题是纯粹技术问题,技术产品问题应该交由专业人员。

“以美国为例,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后,当时各方束手无策,于是美国政府从市场上招聘大量懂市场的人士,一下就戳到腰眼上了,说白了监管是技术问题,并不是政策理念问题。”曹远征建议,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将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成熟的监管经验、产品体系和制度机制引入到上海自贸区,率先引入金融综合监管,然后再逐步推广至国内。

如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放松资本管制的同时,利用额度管理并结合审慎和适当的监管,则可以更好地管理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波动性。但如果以“市场化”为名简单废止现有管制和监管,则可能带来更显著的风险。对银行体系而言,开放资本账户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资本流出规模增加,国内流动性收紧,并推高融资成本,从而加大银行体系面临的风险。

汪涛表示,加强监管是各方的共识,资本账户加大开放后,金融资本市场上资金的大出大进,流动更加频繁,可能由此带来资本市场价格涨跌、波动和动荡,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做好了这些应对和准备,恐怕从股灾的事实中看,的确有必要进一步改进。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5年,7月以来的中国股市异动在中国乃至国际金融市场引起了强烈关注。一位资深的金融从业者说:“中国经济金融地位提升的同时,你会被置身国际聚光灯下,这时候金融监管政策哪怕是很小的政策失误,都有可能被放大或者误读,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和风险。”

他提醒,构建透明、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助于减少或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增加国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市场和人民币资产的信心,从而使得人民币国际化道路更加平坦。

12月1日,IMF中国执行董事金中夏在华盛顿对《财经》记者表示,人民币加入SDR后,中国政府势必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以实现资本项目的更大程度开放以及利率、汇率的完全市场化,深度融入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当然,这也对中国政策部门完善金融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称,中国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妥善化解风险,完善配套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其中,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将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投融资等方面开展金融开放创新试点,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对此,曹远征表示,中国过去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开放倒逼”是中国改革的基本逻辑,未来中国“十三五”期间的改革将呈现金融为先导的趋势,以人民币加入SDR为标志,意味着中国金融改革步伐再度提速,现在门打开了,想停都停不下来,金融改革深入突进,将迫使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加速启动,改革已然形成不可逆转的局面。

“中国要做的事就是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又要开放,否则就回到了非常初级的阶级,那不是中国在现在的高度应该面对的问题,我们应该正视经济向更高阶段发展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金中夏说。

本刊研究员杨秀红对此文亦有贡献

◆资料

人民币国际化大事记

1994年1月中国将双重汇率制度改为单一汇率制,即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通过此次改革,人民币回归到按市场定价的价格线。

199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进一步消除了经常账户下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

1996年12月:我国正式宣布人民币已实现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7年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采取多项配套措施稳住人民币,人民币开始树立区域性的国际货币形象。

2001年之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开始逐渐放松资本管制,但国际社会日益施压,促使中国让人民币更快升值以帮助平衡全球贸易。

2004年:中国允许香港多家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此后,香港成为重要的人民币离岸市场。

2005年7月:中国将历时十年的与美元挂钩的制度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006年1月:引入询价交易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2007年5月:央行宣布,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浮动区间由0.3%扩大至0.5%。

2007年6月:首只人民币债券登陆香港,此后内地多家银行先后多次在香港推行两年或三年期的人民币债券。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新设立汇率司,其职能包括“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2008年12月-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和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总额约6500亿元。

2009年7月:央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0年6月:央行进一步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汇率浮动动态管理和调节。

2010年7月:央行与香港金管局同意扩大结算范围,启动离岸人民币交易。

2010年12月:莫斯科挂牌人民币兑卢布交易,俄罗斯成为人民币在境外挂牌交易的第一个国家。

2011年1月和10月,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先后启动,成为推进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从20个省市扩大至全国。

2011年12月:RQFII试点办法出台,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

2012年4月:央行决定让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浮动汇率区间由0.5%扩大至1%。

2012年6月: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2月:央行与英格兰银行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2013年5月:工商银行成为新加坡首家跨境人民币清算行,汇丰和渣打在新加坡发行首批人民币离岸债券。

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决定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沪港通)。

2014年9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方式,发展人民币对欧元直接交易。

2015年8月11日:央行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报价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人民币短期大幅贬值。

2015年9月30日: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5年10月8日:由央行组织建设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一期在上海上线运作,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2015年10月21日: 央行伦敦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了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这是央行首次在中国以外地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央行票据。

2015年11月30日:人民币成功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

本刊研究员杨秀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本文将刊发于2015年12月7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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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外汇政策趋于收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五、保险融资

六、现金对倒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

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 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试点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 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 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 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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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导读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办法共8章52条,包括总则、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具体来看,办法对个人如何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如何运行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有十大要点:

 

要点速览

要点一: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二: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要点三: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要点四: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要点五: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要点六: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要点七: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要点八: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要点九: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要点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养老金按照3%的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此次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

参加人只能开一个账户

 

银保监会11月4日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包括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具体看,《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并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银保监会明确,下一步,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要点一:什么是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

 

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要点二:什么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为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入或转出的,不受Ⅱ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因账户变更转入旧账户资金的,不计入当年缴费额度。

 

参加人仅可购买其本人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发行的储蓄产品。

 

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可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

 

要点三:什么是个人养老金产品?

 

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要点四: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有哪些?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要点五:什么是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包括哪些类型?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发行的,可供资金账户投资的公募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产品类型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要点六: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银保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理财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银保监会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于不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该机构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停止该机构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于不满足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银保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单。

 

商业银行被停止新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期间,应当做好存量业务缴费、产品转换、数据报送、个人养老金领取等服务。

 

理财公司被移出名单后,应当暂停已发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申购,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

 

个人养老金试点稳步推进

金融产品供给日渐丰富

 

根据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据了解,个人养老金试点正在稳步推进,银行业积极布局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试点银行正在与人社部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开展对接,部分银行围绕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打造个人养老专区,已有国有大行面向首批小部分客群内测个人养老金账户功能。

 

此外,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日渐丰富。截至11月4日,中国理财网显示,已经有49支养老理财产品发售。此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大型银行在5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请滑动查看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责编:邵子怡 校对:冯雯君

制作:季宇亮 图编:尤霏霏

总审读:朱建华

监制:浦泓毅 签发:林艳兴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李苑、张琼斯、马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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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走过关键十年。这十年,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中持续发展,呈现出开放速度加快、开放力度加大、开放范围扩大的特点。

十年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利用外资取得重要成果,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具体来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迅速发展,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比重不断提升,机构外资股比全面放开,沪深港通、沪伦通启动,北向资金连续8年净流入A股,债券市场亦成为全球跨境债券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种种迹象表明,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外资持续流入中国资本市场的趋势不断强化。

外资配置中国资产不断加码

过去的十年,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开放,外资对中国资产青睐有加,不仅加速布局证券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配置也在不断加码。

十年来,中国基本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彻底取消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领域外资股比限制,推进跨境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启动沪深港通、沪伦通、债券通,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一系列重大举措落地落实,兑现了扩大金融开放的承诺。

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坚定。2012年10月份,第二次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首次放宽外资参股比例限制要求。2018年4月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首次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2019年7月份,《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推出十一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2020年4月1日起,证监会正式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证券公司,截至2021年底,已有9家外资控股券商在华顺利展业。

银行业和保险业推出50余项开放政策,国际金融机构更加积极、深入参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2021年,在华外资银行资本和资产均较十年前增长超过50%,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资本十年间增长1.3倍,资产增长6倍。

2017年7月份债券通开通以来,境外投资者多渠道投资中国债券。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全球跨境债券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统计显示,2021年年末,中国吸收跨境债券投资规模接近8200亿美元,占新兴经济体整个吸收外部债券投资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总规模21万亿美元,外资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在3%左右。长期来看,外资仍会稳步增持人民币债券。

多重因素吸引外资持续流入

这十年,中国资产对外资吸引力不断增强,外资持续流入A股市场。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主要源于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多重因素的共同推动。

中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赵辰昕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十年,中国经济在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发展既保持了量的合理增长,也实现了质的稳步提升。经济总量由2012年的53.9万亿元上升到2021年的114.4万亿元,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3%上升到超过1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6300美元上升到超过1.2万美元。

“中国经济基本面是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外资的底气,正是因为中国宏观经济的出色表现和强劲发展态势,才让外资对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保持热情。这是一个正反馈的过程,中国经济底色强劲吸引了外资,而外资的进入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强化。”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经济具有强大的韧性,当前仍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如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高达8.1%,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也大幅高于发达国家水平。”粤开证券研究院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国内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在顶层产业政策指导下,产业升级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确定性。此外,凭借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和较为完善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未来有望继续涌现一批高成长企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将不断增强。

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有助于提升人民币资产对全球资金的吸引力。“对外资而言,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一方面可以减少潜在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成本。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避险属性增强,增加了外资投资人民币资产的信心。”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道越来越畅通。这十年,中国资本市场不断进行制度改革,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外资进入也变得更加高效。央行8月10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央行将和各金融管理部门一道,将继续坚定不移推动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程序,丰富可投资的资产种类,为境外投资者和国际机构投资中国市场创造更便利的环境。

A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这十年,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末,A股上市公司合计有4844家,其中有3508家上市公司2021年业绩与2012年业绩有可比性。这3508家公司2012年合计实现归母净利润2.17万亿元,2021年合计实现归母净利润4.49万亿元,比十年前成倍增长。

QFII持有A股数量十年增逾4倍

一组组数据,成为这十年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良好格局的生动写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22年7月末,已有逾700家机构获批QFII资格,较2012年增长近4倍;QFII持股数量和市值分别增长逾4倍、逾2倍。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制度持续优化。2012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了QFII投资范围,并将其持股比例限制由20%放宽至30%。2016年9月份,证监会取消QFII和RQFII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取消股票配置不低于50%的要求,允许QFII灵活对股票债券等资产进行配置。2019年9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2020年9月份,证监会、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进一步降低了QFII和RQFII投资准入门槛,稳步有序扩大了外资的投资范围。

记者观察到,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QFII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有48家机构获批QFII资格,是2020年前三季度获批QFII数量总和的近2倍,占2020年全年获批QFII总量的68%;2021年1月份至9月份,获批QFII数量达95家,已经超过2020年全年,截至2021年年末,全年获批QFII数量达119家,创下历史新高。

QFII持有A股的规模出现显著增长。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2年年末,QFII持有174只A股,合计持股市值为814.10亿元:2021年年末,QFII持有954只A股,合计持股市值为2840.08亿元,较2012年年末持股数量和持股市值分别增长448.28%、248.86%。

QFII投资结构也悄然发生变化。从QFII持股行业来看,2012年年末,银行、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建筑装饰、房地产等五行业持股市值居前,分别为505.01亿元、70.62亿元、53.88亿元、27.39亿元、21.20亿元;2022年一季度末,银行、电力设备、电子、医药生物、建筑材料等五行业持股市值居前,分别为674.17亿元、488.94亿元、182.27亿元、170.08亿元、123.73亿元,均超百亿元。可见,外资在坚守银行股作为底仓布局的同时,已悄然从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转向了医药、科技等成长股。

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机构投资偏好的变化,折射了这十年中国产业迭代升级的新趋势。

互联互通共享中国市场机遇

作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沪港通和深港通为加强境内外资本的流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操作便利和低成本的跨境资产配置通道。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作为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下的第一座“桥”正式通车。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正式开通,由此实现了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互联互通。2022年7月4日,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开通,中国资本市场在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沪深股通开通以来,北向资金持续买入A股。截至2022年7月末,沪深股通为A股市场带来1.69万亿元的净流入。总体来看,北向资金在过去8个年度均呈净流入态势,今年以来截至7月末,北向资金净流入507.30亿元。

沪股通方面,自开通以来截至2022年7月末,共有267只个股现身沪股通的前十大成交活跃股榜单,有169只活跃股期间处于净买入状态,期间获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3344.60亿元。

行业方面,上述267只活跃股涉及31个申万一级行业,有23个行业期间实现北向资金净流入,其中,银行、非银金融、电力设备、食品饮料等四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净买入均超200亿元,这四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1968.07亿元。

深股通方面,自开通以来截至2022年7月末,共有201只个股现身深股通的前十大成交活跃股榜单,有140只活跃股期间处于净买入状态,期间获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3968.80亿元。

行业方面,上述201只活跃股涉及30个申万一级行业,有23个行业期间实现北向资金净流入,其中,家用电器、电力设备、电子、非银金融、银行等五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净买入均超200亿元,这五行业期间北向资金合计净买入2654.46亿元。

互联互通机制的推进与A股相继纳入MSCI、富时罗素全球指数、标普道琼斯指数,可以说,一个是建立“硬件”通道,一个是在“软件”上让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6月1日,A股被正式纳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相关指数,市场将这一历史事件称为“A股入摩”。这是A股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2019年6月21日,A股纳入富时罗素全球指数;2019年9月8日凌晨,标普道琼斯指数纳入A股名单正式公布。至此,三大国际指数公司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全部纳入A股,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一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事件。这也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界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和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支持与信任。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中成长,也必将在扩大开放中进一步壮大。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的新征程上,中国资产的全球吸引力势必越来越强,外资增配中国资产的大潮势必愈加澎湃。(记者 张 颖 任世碧 楚丽君)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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