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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07:45分类:熊市操作 阅读:

消毒产品当成药品卖,有啥猫腻?

办案遇到排查难、检测难、召回难

家住四川遂宁的陈女士,因为孩子出现红屁股而给其涂抹自家药店销售的抗(抑)菌制剂——“正信堂婴儿紫草油”。后经检察官提醒,陈女士才得知该抗(抑)菌制剂中违规添加了抗生素咪康唑,她不断感叹:“幸亏没多用。”

抗(抑)菌制剂是什么?违规添加违禁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使用后会出现哪些问题?只用一次会不会有影响?

抗(抑)菌制剂非药品,而是消毒产品,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生产销售抗(抑)菌制剂只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相比制售药品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宽松,也无需临床试验、药敏试验、效果跟踪等环节,可以更快上市。也是因此,近年来,少数不良商家在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抗生素、激素和抗真菌药等违禁成分,试图让抗(抑)菌制剂达到和药品一样甚至比药品更快更好的效果,以此牟利。但是,消费者若使用此类产品,不但不能缓解症状,还可能使症状加重,甚至出现过敏反应等问题,危害身体健康。

以紫草油为例。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曹辉告诉记者:“在紫草油中添加咪康唑,是想用抗生素掩盖患者真实症状,会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极容易留下永久性疤痕。即使只使用一次,也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

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的问题,引发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为此,2022年,最高检启动了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当年2月向江西等9个省级检察院下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6月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推进会,决定专项监督活动由最初的9省拓展到全国。

一年多来,此类案件的办理普遍遇到了三个难题:排查难、检测难和召回难。为了解决“排查难”的问题,最高检分别发布了两本关于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的台账:第一次是2022年6月14日,涉及不合格产品251种;第二次是2022年9月20日,涉及237种。每一种抗(抑)菌制剂几乎都有在售卖,且分布在不同的药店。以辽宁省庄河市为例,当地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后发现,辖区售卖抗(抑)菌制剂的药店就有300家。

“我们辖区也有近200家药店售卖抗(抑)菌制剂。两个干警三天跑了15家药店,按照最高检发布的台账比对调查,眼睛都快看花掉了,也没有查到一个不合格产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赵晓荣回忆道,办案之初他们遇到了药店分布散、比对工作量大等难题,传统的逐店走访、逐项查看、逐条核对方式遇到极大挑战。

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抗(抑)菌制剂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品名、生产厂家和批号完全可以和最高检发布的台账对应上的,这类产品无需再进行检测;另一类是上述信息不能完全对应得上,需要送到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测其到底含不含有违禁成分。

庄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曲明威直言,实践中,能完全对应上的产品少之又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栾海龙用了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抗(抑)菌制剂批号就像生产日期,每一批都在变动。”

当多省检察机关同时行动,检测量更是成倍增长。如果所有样本都送到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做鉴定,排队时间长,效率低,且抗(抑)菌制剂持续在市场流通,每个批次生产数量有限,很可能还没等到鉴定结果出来,该批次的产品就已经销售完了,错过行政机关执法的最佳时机。

此外,经过大范围排查和检测,就算找到了确实含有违禁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也存在销售地和生产地异地的情况。目前,抗(抑)菌制剂销售地多在辽宁、黑龙江等地,而生产地多在福建、江西等地,检察机关需要通过本地卫健部门督促异地卫健部门召回并销毁产品。

“相对于生产厂家的产量,我们下架的产品只占少数。每一批产品产量很大,有的不是马上都能上市,会有大量囤积产品积压在生产厂家处。”辽宁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陈春日告诉记者。

“大数据模型+快检试剂+协查函”解难题

显然,按照台账一一对照排查下去,不是长久之计。为了打破困境,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专门开发了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模型。

“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模型综合了最高检台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检公告》、各大网络销售平台数据等进行建模,通过模型预设、数据匹配和智能分析,全面采集抗(抑)菌制剂信息、智能检索问题制剂及其销售药店的详细信息,同步提取药店信息、制剂信息、购买记录等电子数据。”赵晓荣告诉记者,通过数据模型,新吴区检察院很快完成了对辖区197家零售药店的排查,发现问题线索26件。

随后,新吴区检察院针对7家药店违法销售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加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7家生产企业、93家药店进行抽查,对154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实现了辖区抗(抑)菌制剂的闭环监管。不久后,该模型又进一步发挥作用,通过对无锡全市及苏州市相城区2000余家药店进行排查检索,发现问题线索136件。目前,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排查难已解,检测难又该如何破?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寻找第三方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如庄河市检察院、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筛查出的疑似违规产品进行鉴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排查到的疑似产品进行初步快检,如果快检结果不合格,再送到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测。

“我们专门购置了快速检测试剂,技术部门干警协助公益诉讼干警,对药店里与最高检发布的台账品名相同、批号不同的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快检是个初步检测,主要检查酮康唑和甲硝唑这两种成分。如果数据异常,我们当场固定证据,再邮寄给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做鉴定。”栾海龙告诉记者。此外,针对记者关心的一系列细节,栾海龙一一作出回应。

“当场就能出结果吗?”

“是的,10分钟就可以出结果。有违禁成分的显示一道杠,没有违禁成分的显示两道杠。”

“具体怎么操作呢?”

“完全手工操作就可以。取10g左右样品,按比例与试剂混合即可。”

“结果准确率如何?”

“快检作为参考,鉴定报告印证了其准确性。送检鉴定结果与快检结果准确率达到100%。”

针对2款抗(抑)菌制剂检测不合格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启动监督工作,督促经营主体下架、封存涉案不合格产品。

为从源头上销毁问题产品,普兰店区检察院还建议区卫健部门给产品生产地福建三明、广西玉林、江西吉安、江西樟树等四地的卫健部门发出协查函,请其协助调查企业是否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并回复查处情况。目前,江西吉安、江西樟树两地卫健部门回复称,已经对相关问题抗(抑)菌制剂生产厂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

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不敢再犯

产品召回销毁后,那些生产不合格抗(抑)菌制剂的企业又该如何打击?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实践中,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部分生产企业多次被罚,却拒不整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7月,七星关区卫健局发现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的某抗(抑)菌制剂中违规添加丙酸氯倍他索,并进行销售,遂对其罚款4500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3个多月后,该公司仍继续在某抗(抑)菌制剂中添加违禁成分。七星关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进行二次处罚,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两次处罚后,该公司仍继续生产添加违禁成分的抗(抑)菌制剂。2022年2月,经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抽检,该公司生产的某抗(抑)菌制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遂将该案线索交办至七星关区检察院。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抗(抑)菌制剂的违法行为,七星关区检察院双管齐下,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涉案公司“双罚”。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法移送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毕节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涉案公司缴纳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3600元的3倍赔偿金1.08万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依法对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销毁,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2月,涉案公司已缴纳全部惩罚性赔偿金和鉴定费用,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召回不合格的某抗(抑)菌制剂585支并销毁。

“如果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无法要求3倍惩罚性赔偿的,第3次的行政处罚罚款还是5000元以下。”七星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周礼鹏告诉记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就是为了加大违法成本。

此外,七星关区检察院还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卫生健康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类产品的监督检查。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区卫生健康局对涉案公司作出第3次行政处罚,吊销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还对辖区4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消毒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除了适用惩罚性赔偿,还有哪些方式可以提高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

2022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杭州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依法提取了该公司生产的抗(抑)菌制剂共计7种10个批次的样品。经检测,所有样品均被查出含有利多卡因(麻醉类药品)。“涉案产品货值约45万元,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最高可对企业罚款5000元,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可以处罚货值的5倍至10倍。两者之间差别是很大的。”浙江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桂淑娟告诉记者。

到底适用哪个规定?浙江省检察院邀请法学专家、理化检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焦点主要围绕利多卡因是否系涉案生产厂家“故意添加”。要认定“故意添加”就需要排除问题产品受污染的可能,即排除被该厂家生产其他带有利多卡因的合规产品污染的可能性。但根据案件事实,该厂家生产流水线上并无其他需要使用利多卡因原料的产品,这就排除了污染源。另一个是含量问题,“经检测,该厂家生产的某抗(抑)菌制剂利多卡因浓度远远高于正常浓度,就算被污染,含量也不会这么高。”桂淑娟解释道。经专家讨论,认定涉案厂家“故意添加”。最终,杭州市卫健委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结合该案主观恶性大、产品销售市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处以货值7.5倍共计340余万元的行政罚款,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责令该企业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违规产品。

多部门联合,深入推进专项监督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很多消费者对非法添加问题缺乏防范意识,也没有鉴别能力。今年8月初,最高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向社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既是对案例的深入宣传,也是一次生动的全民普法。

此前不久,今年6月,国家疾控局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据了解,这是国家疾控局首次联合多部门开展(抑)菌制剂专项整治。

毫无疑问,部门联合“作战”更有助于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从前端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一司负责人透露,今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专项治理活动由疾控部门牵头,市场监管、药监、网信、电信、公安、检察等部门参加,各部门依职责对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造成严重危害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及使用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推进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配合国家疾控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开展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继续与国家疾控局加强沟通,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生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推动相关法规修订。

高层有规定,地方就得跟上。比如,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打算牵头省市场监管、药监、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开展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并正在草拟浙江省《抗(抑)菌制剂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形成工作合力。桂淑娟表示,浙江省检察院也将视情与省卫健委联合挂牌督办相关重点案件,通过个案办理和专项整治,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抗(抑)菌制剂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该如何区分抗(抑)菌制剂和药品?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副教授田静从外包装、名称、成分、功效等四个方面给出了答案——

第一,看外包装。药品的包装盒上写有“国药准字+批号”,抗(抑)菌制剂包装盒上写的是“产地简称+消”。第二,看名称。药品名称多是非常正规的名字。抗(抑)菌制剂的商品名,多是“金神芙草”“地球人”“湿毒清”等搞笑字眼。第三,看成分。药品的成分、含量、浓度都是有明确标注的,抗(抑)菌制剂标注的成分不全且不精确,多数都只写几种成分。第四,看功效。抗(抑)菌制剂是没有治疗功效的,只有抗菌、抑菌作用。药品具备治疗作用,且治疗的疾病一般是某一类病。(检察日报 郭琦)

来源: 检察日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发生销售、采购等一系列日常业务的。而随着数字化税务稽查,所有企业信息越来越透明化,企业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更加注意,那么企业通过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或收款,由此产生合同票款不一致,会对企业带来哪些风险呢?

对于“三流一致”最早的规定是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核心是要求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另外依据法发〔1996〕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三流不一致时,交易双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虚受。而打破“三流一致”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形就属委托代购了。

依据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货物流:可以销售方发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发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也可以销售方直接发给委托方。

发票流:销售方必须开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但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也可以经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资金流:必须委托方先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给销售方。

不同时具备这3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委托收款,购买方和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给受托方,发票如何开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如果受托方只是代销售方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销售方,发票由销售方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实务中建筑行

业经常会遇到委托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形,那么建筑业三流不一致时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集团内授权,还存在其他情况的三流不一致,比如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包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因为总包内部审查原因,无法对外支付,为了不影响工期,现由房地产公司代付分包工程款(已签订三方协议,并说明导致这种操作方式的原因以及代付流程)。分包开专票给总包,总包开专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因此导致资金流向不一致,这样是否可行性?是否有税务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这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总包方给甲方提供了劳务,总包方虽然没有直接收到款项,但只要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属于合规行为。在总包方“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后,受总包方委托,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了分包方,实际上属于三方往来款业务,与虚开发票要求的资金流没有关系。

除此之外,什么情形下资金流与票据流不一致,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最常见的就是住宿费问题,企业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

根据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其实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同样允许抵扣进项税。

【总结】

委托购销一定要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留存书面的委托协议等,不能为图一时方便,省去手续,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法,补税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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